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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78013 于 2015-5-20 11:15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拟定名称为孝感市乡村医生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孝感市乡村医生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乡村医生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计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孝感市孝南区南大经济开发区三军社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乡村医生,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民众健康服务; (三)努力钻研医疗技术水平,更新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和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四)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五) 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宣传。 (六) 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 宣传和推行《中国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八) 针对乡村医生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ZF提交意见与建议,为ZF制订乡村医生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九)搭建医师与ZF、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承办ZF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理 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筹备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筹备组领导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学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管委会表 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委会; (三)审议和批准管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管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管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管委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管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管委会人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管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个人和社会团体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管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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