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医问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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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医问药发表于 2010-5-24 11:27: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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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西发改委在该网站公布《我为山西医改建言》,并将医改及10个配套文件公布。我感兴趣的《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但无法下载。请同行们留意下载并告知给大家。2010年5月13日公布的。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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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医问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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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求医问药发表于 2010-5-24 11:29:26 | 只看该作者
请斑竹及管理员帮助下载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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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2009jj
3
aa2009jj发表于 2010-5-24 18:01:49 | 只看该作者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
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县人民ZF,省ZF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ZF决定在全省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立足省情,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着眼于人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ZF主导,强化ZF责任,牢牢把握公益性方向。
——坚持立足省情,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坚持综合改革,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并举,维护公益性与调动积极性相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ZF、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三)总体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城乡居民医药费用负担有效减轻。
(四)实施范围
ZF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ZF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ZF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ZF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撤乡并镇后的卫生院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服务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ZF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品、财产“五统一”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ZF负责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ZF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必须有一个ZF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也要逐步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核定编制、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由编制部门分类核定所需要的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农业户籍人口的千分比核定,根据不同人口规模,分别按照0.7-1.0‰的标准核定编制。按标准计算不足10名的乡镇卫生院,可按10名核定编制。同时,结合地理状况(分为平原、丘陵、山区)、经济状况、服务半径等因素,在按标准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上浮10%;城关镇卫生院下浮20%。乡镇卫生监督站人员编制仍为2-3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30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岗位设置,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内部退养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的监管机制。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确定采购品种、价格、生产企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由省组织遴选,各市确定。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的监管,成立相应监管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监管办法;统一使用基本药物监管软件系统;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和套取补助资金行为。
(五)在实行综合改革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ZF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ZF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ZF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ZF补助补偿,ZF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ZF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医,每月补助不低于400元,空白村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补偿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财政部门按行政村卫生室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2元,市、县财政各补助1元。
三、实施步骤
县(市、区)ZF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明确任务,定编设岗
根据《山西省乡镇卫生院编制调整意见》,县(市、区)编制、人社、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竞聘上岗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县(市、区)ZF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对正式职工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内部退养、实行3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正式职工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并参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流人员的安置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安置到位。
(四)绩效考核,落实补助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核定收支,取消加价
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省招标确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配送企业中选择2—3家作为本区域配送企业,负责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配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的所有ZF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触及利益深、政策性强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试点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坚持ZF主导,加强部门协作
省ZF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ZF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发改、财政、人社、卫生、编制、物价、药监、商务等部门要在ZF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突破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自的任务,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严格资金管理
各级ZF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督导监管,确保规范运行
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督促检查。省医改办负责组织对各地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的综合督查,省医改办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ZF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突出对分流安置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分流人员妥善安置和社会稳定。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及时发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严肃纪律,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的稳定。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调动起各方面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培养选拔吸引、强化人才队伍
依托医学院校或专门培训机构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层次、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选拔优秀的医科院校毕业生,并采取有力措施吸引省内外医疗人才充实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通过建立对口支援、结对帮扶等制度,使省市县级公立医院的中高级专业人才定期到基层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本意见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县(市、区)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

附件:1.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
2.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3.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
4.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5.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6.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的调整意见
7.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8.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9.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
10.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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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2009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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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2009jj发表于 2010-5-24 18:06:39 | 只看该作者
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ZF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在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为农村居民提供方便、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村卫生室的设置
每个行政村建设或确定一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并作为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建设遵循“县级ZF负责、整合利用资源、多方筹资建设”的原则。标准化卫生室业务用房500人以下的村不低于40平方米,500人以上的村不低于60平方米,并至少做到诊断防保、治疗、药房三室分开,开展静脉输液业务应增设留观室,有条件的应单设预防保健室。医务人员应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基本设备满足开展业务需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满足农民需要。
二、村卫生室的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一)行政管理。
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ZF支持村卫生室的行政管理。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领导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法人责任。乡镇卫生院要定期按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标,落实对村医承担公共卫生等任务的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相关补助。
(二)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聘用、县卫生局注册备案。聘用人数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有条件的应聘用女性村医。乡镇卫生院负责为辖区乡村医生建立执业考核档案,并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协议,对违法执业、公共卫生任务不完成、群众不满意的乡村医生,可解除聘用协议,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执业资格。
(三)业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应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和管理指导。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要建立双向转诊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便群众就医。乡镇卫生院要根据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协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工作。
结合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村卫生室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的服务项目、服务量、服务收费、药品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补偿、农民健康档案等基础管理信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四)药品管理。
乡镇卫生院负责为村卫生室代购或组织配送药品,并对村卫生室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其规范用药。村卫生室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选用药品,并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五)财产管理。
各级ZF补助资金在村卫生室投入建设的房屋和购买的设备属国有资产,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下分账管理,村卫生室负责人办理领用手续;村医自建、ZF补助建设的的卫生室业务用房,房屋产权归村医所有。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与村医签订服务协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在规定服务期限内不得终止服务。
三、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村卫生室主要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具体任务有: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二)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四)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六)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筹资和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公示等工作。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四、村卫生室的补偿
2010年在首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37个县(市、区)的355个乡镇所辖行政村卫生室实施药品零差价销售,2011年扩大到全省村卫生室。ZF对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等服务及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按照《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附件10)执行。
五、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和补助发放
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执行《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附件9),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隶属乡镇卫生院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考核。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和药品零差率补助发放实行按月预拨60%,半年考核结算。考核要将日常表现与半年考核、业务考核与群众满意度测评相结合,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无异后逐级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考核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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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2009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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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2009jj发表于 2010-5-24 18:08:42 | 只看该作者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山西省人民ZF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改革,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范围
(一)对ZF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ZF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二)对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和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给予合理补助。
(三)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ZF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
二、核定任务
(一)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
1、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疾病的康复和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下列九类服务项目: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度精神疾病管理等。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3、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二)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是协助乡镇卫生院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承担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核定基层医疗机构收入
(一)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
1、医疗服务收入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中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上年或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水平,同时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新农合及医疗保障制度调标、服务任务变化等因素核定。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3、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具体可以前三年的药品收入平均水平减去基本药物加成确定。
4、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专项补助收入,包括为完成核定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任务、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以及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任务等,从ZF取得的专项拨款收入。
四、核定基层医疗机构支出
(一)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业务经费支出(含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
1、人员支出。在职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定员定额方式、国家规定的计发项目和岗位绩效工资核定。绩效工资水平要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对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核定单位缴费部分。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2、业务经费支出根据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按人口、服务项目等)、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包括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水电费、卫生材料费、公务费、管理费、燃修费等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发生的建档费、宣传教育费、接种费、技术指导费等。成本定额可参照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
3、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
4、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二)专项补助支出,包括ZF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的资金。
五、绩效考核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中,要切实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形成科学合理、激励约束的分配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任务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财政部门安排相关补助经费的依据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发绩效工资的依据。
六、补偿资金来源
(一)基层医疗机构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2、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减少的药品收入,可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以及服务项目,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给予补助。
4、专项补助,对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任务,由各级ZF按规定来源安排资金。
5、财政拨款。以上1-3项资金来源不能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支出的,其差额部分由财政拨款补助。
(二)村卫生室。
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等方式给予补偿。对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每月补助不低于400元,空白村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
对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行政村卫生室,对其减少的药品收入由财政予以合理补偿。
(三)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服务数量和质量核定ZF补助。
七、明确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
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后财政补偿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省级统筹。县级财政要切实承担补偿责任,科学核定、统筹使用财政补偿资金,并足额安排预算。省财政要加强资金统筹,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中央和省市对县级相关专项的补助办法如下: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 2011年将不低于20元,以后年度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不应少于对村医的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经费除中央补助外,2010年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的比例为50%:25%:25%,以后年度分担比例另定。
(二)基层医疗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和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所需经费,中央财政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省财政从 2010 年起将此项支出列入对县级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三)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减少的药品收入,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不少于4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元,市、县财政分别不少于1元。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训和执业医师招聘等支出,由中央和省、市ZF予以专项补助。
八、加强对ZF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
(一)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ZF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合理安排资金。
(二)ZF补助资金应依据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依法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ZF补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活动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量化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完成各项医疗服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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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2009jj
6
aa2009jj发表于 2010-5-24 18:12:19 | 只看该作者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卫生厅

第一条 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ZF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09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依据有关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ZF举办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国家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根据其核定的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合理确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基本药物的名称、生产厂家、剂型、规格、价格等相关信息。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防治需要,可以配备使用经省ZF批准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但非目录药品销售额不应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额的30%。非目录药品执行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购进、贮存、使用以及不良反应监测、应急处置等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等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务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的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及零差率销售等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对未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监测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发布监测评估相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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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2009jj
7
aa2009jj发表于 2010-5-24 18:14:02 | 只看该作者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ZF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详见《山西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
2. 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药品零差率销售、药房规范化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详见《山西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
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详见《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3)。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
三、考核主体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山西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ZF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山西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组织考核。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ZF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程序。
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考核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财政、人事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级相关行政部门。
2.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对辖区内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5%,复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上报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对工作人员进行2次考核。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得分比”为实际得分除以80。(“得分比”作为ZF补助的依据)
2. 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ZF补助的依据。
经考核合格的ZF举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ZF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补助资金;不合格的,ZF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给予补助。
经考核合格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ZF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不合格的,ZF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给予补助。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节余出来的ZF补助,应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对此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不合格且排全县末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落实和细化《山西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山西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抓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立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试点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1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分值
基本医疗服务(28分) 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度,处方质量、病历质量、护理文书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和病案管理符合要求。出入院诊断、影像及检验报告阳性率符合要求。 处方书写合格率达到100%,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护理文书书写合格率95%。出入院诊断符合率≥85%,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院内感染率≤7%,病历书写合格率≧95%,B超诊断设备检查阳性率≥20%,甲级X光片率≥30%。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未发生院内感染事故。未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赔偿控制在一定额度内。 6
服务数量 门(急)诊人次、出诊人次、辅助检查总人次数、住院床日数或观察室输液病人数 分别计算前三年乡镇卫生院前述考核指标的平均值,适当考虑合理增长要素,确定当年考核的基准数据。门(急)诊人次、出诊人次、辅助检查总人次数增减幅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住院床日或观察室输液病人数有所下降或维持较低天数。 6
医疗费用 住院和门诊费用 与上年相比,次均住院和门诊费用的增长幅度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单病种限(额)付费的病种数逐年增加。 6
执行基本药物制度 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规范药房建设。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按照规定配备基本药物。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20%。所有药品执行零差率销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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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2574092
8
jz2574092发表于 2010-5-28 15:46: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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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yszhp120
9
jcyszhp120发表于 2010-7-17 16:47: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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