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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徐立福赔偿原告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费用79526元 原告父亲黄某因脚痛找被告徐立福诊治,被告遂携带药品到黄某住处进行治疗,治疗完毕后,。当晚,黄某又打电话告诉被告自己仍脚痛,于是被告徐立福于当晚11时许仍携带药品为其治疗,期间给黄某打针,在为黄某输液过程中,由徐立福一人照顾黄某为其输液。3月8日凌晨1时左右,药水注射完毕,被告将空瓶及输液皮管带回自己诊所扔入污物筒内。3月8日晚17时左右,原告等家人打开黄某家门,发现黄某已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立福到受害人黄某住处为其治疗,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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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2007年曾遇到了一个倒霉事,病人患有肝损害,赖上了我,已诉至法院,要求我赔赏六万七千元,经法院审理,肝损害主要责任不在我,我虽为患者输了一次液,但在患者的肝损害上 起了一个诱因的作用,(我为其输了一次液后 病人又先后去了四家医院治疗,平时该患者经常服用抗子宫肌瘤药物,最终造成肝损害)赔了一万元,鉴定费花了6000元,为官司总共花了两万多元,使我在郁闷中度过了难忘的07 08 年,整天闷闷不乐,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我的损失,我进入论坛后 真打算发帖让大家讨论一下,可本案的情节太绕了,判决书达十多页,写少了大家还不明白,乡村医生真不容易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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