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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晚秋 于 2012-4-13 17:34 编辑 村医定位 农村基层医生是村医而非乡(镇)医:交通便利的平原地区乡镇卫生院在整个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中实际上已无足轻重。对于这些地区,卫生院合理的发展方向是两个:一部分变成不设住院床位的门诊部,变成和村医功能一样的基层医疗机构;一部分有条件的走向二级医院。政策上不应再强化卫生院。由此引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不应该搞乡村一体化管理,在乡村一体化体制下,一方面村医是卫生院下属,另一方面村医没有国有事业单位身份,这使得村医成为受卫生院管理和控制的体制外人,既是最底层、又在体制外、还被管理,当然就成为最弱势群体:有义务和责任,但却没有权益和保障。 坚持村医个体行医或自主合伙行医制度;保持个体村医之间的相互竞争,给村民以较大的自由选择权。 改进村医培训方式,稳步提高村医技术和服务质量 通过ZF定期组织在岗培训和鼓励村医自主培训的方式,逐步把村医培训为农村地区留得住、养得起、用得好的全科医生。对于村医的自主培训,ZF可以适度补贴。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或组织村医培训工作。 完善村医服务购买机制 积极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提高门诊筹资额,力争达到农民门诊费用补偿率在60-70%的水平; 有条件的地区门诊推行“村医守门人+按人头付费”制度,或者其它适宜的(比如门诊个人账户)付费机制。村民自主选择服务村医,鼓励村医之间的合理竞争; 合理确定公卫服务项目,大部分现行公卫项目如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健康档案也采取按人头付费,或者打入个人门诊账户的做法,由村民自主选择服务村医; 鼓励村医购买商业保险防范医疗风险,合理测算村医所面临医疗风险,ZF适度补贴,ZF该项补贴亦采取按服务人头支付方式,或者打入村民个人账户的做法。 完善村医药品购销政策 省级集中招标可以继续进行,放弃零差率政策,以招标价格作为医疗机构最高零售价。恢复村医自主购销药品的权利,实际药品采购价由村医和供货商自主谈判确定,ZF不做干预。零售价亦由村医自主确定,批零差价归村医所有。这样村医可以合法获得卖药收益弥补医疗服务收费之不足。 建议把合理用药宣传和教育纳入公卫项目,鼓励村医向村民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不定期对村医进行适用的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培训。 朱恒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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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ZF文件 甘政发〔2012〕46号 甘肃省人民ZF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ZF,省ZF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ZF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甘肃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主要路径,遵循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在ZF主导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完善符合省情的全科医生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健康需求。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2012年,力争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初步建立与我省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相适应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训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面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和能力,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突出整体设计,坚持分步实施,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着眼长远目标,兼顾当前需要,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突出培养质量,注重服务能力,统一全科医生的培养和管理;健全激励机制,转变服务模式,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 三、主要任务 (一)逐步建立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完善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培养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采取“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2.创新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具体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3.明确执业准入条件。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阶段,培训对象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省卫生厅负责) 4.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增加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公共卫生工作等内容。(省教育厅负责) 5.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逐步扩大全科方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并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省教育厅负责) 6.统一学位授予标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通过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等两种途径,申请相关医学硕士学位或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具体按照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执行。(省教育厅负责) 7.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做好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并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与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挂钩。(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二)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1.大力实施转岗培训。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工作1年以上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年的转岗培训。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省卫生厅负责) 2.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对已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培养比例由省卫生厅严格控制。(省卫生厅负责) 3.加强考试认定。对我省已参加“中西部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的医师,由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颁发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4.提升学历层次。基层在岗医生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符合条件并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省卫生厅负责) 5.鼓励对口支援。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三)进一步完善全科医生人事管理和财政补偿政策。 1.已被ZF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录用的取得本科以上临床医学(含中医学)学历人员,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工龄计入档案,并与以后的工龄连续计算,人事档案由培训基地委托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管理。由工作单位选派的在职在编人员,规范化培训期间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培训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规范化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向个人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2.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经费及人员管理继续按照卫生部和我省规定执行。(省卫生厅负责) 3.对已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由工作单位选派参加培训的,技能培训期间人事工资关系不变,人事档案由本单位保管,培训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省卫生厅负责) (四)不断创新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1.制定全科医生多点执业制度。要求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师特别是副高级职称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下级医疗卫生机构注册1个或多个执业地点,开展全职或兼职工作。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师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推行全科医生向居民提供契约服务。全科医师可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允许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后,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确定。(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3.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师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4.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中属于ZF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除此以外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5.建立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补贴政策。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科医生,除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外,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地方ZF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6.完善全科医生职称晋升和双向流动政策。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基层单位全科医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双向流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和省卫生厅制定。(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ZF要按照本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现行制度规范,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二)加强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训基地,以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师培训实训网络。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ZF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以设立奖学金、基金等形式为全科医生培养提供经费支持。 (三)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定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主题词:卫生 全科医生 制度 通知 主送:各市、自治州人民ZF,省ZF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ZF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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