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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ZF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解决全省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现就建立我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 凡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自2012年1月1日始年满60周岁且从医满20年的乡村医生。 二、实施时间和补贴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符合上述条件的乡村医生从其年满60周岁的下一月起,可享受每人每月65元的养老生活补贴。 三、资金筹集与管理 养老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照以下比例负担:41个西部政策延伸县,省、县(市)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省、县(市、区)按6:4负担。县(市、区)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按规定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要建立资金发放档案,对领取生活补贴的乡村医生实施年审制度(每年3月份前完成),对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生活补贴,不得代领、冒领、骗领。 四、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乡村医生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2004年之后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的,须有2004年之前相关注册材料(村卫生室、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对申请人名单进行汇总并在乡镇ZF所在地张榜公告(4月15日前完成); 2、初步审查。乡镇卫生院对张榜公示后的名单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填制《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申请名册表》(表一)报县(市)卫生局(4月25日前完成); 3、县级联审。县(市、区)卫生局会同财政局对乡镇卫生院提交的名单进行联审,其中对2004年以后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的乡村医生,应以其2004年之前存档资料或印证材料为审核认定依据(5月10日前完成)。 4、确定名单。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联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交由乡镇卫生院在乡镇ZF所在地张榜公示7天。发放生活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填制《县(市、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发放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表二),上报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确定补助名单(5月25日前完成)。 5、资金下达。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将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联审上报的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汇总,填制《设区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发放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表三),将有关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电子表格(邮箱为:卫生厅xgf668@126.com;财政厅25879455@qq.com)分别上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上报情况核拨省级补助资金(5月31日前完成)。 6、资金发放。各县(市、区)财政局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及时安排配套资金,一并将财政补助资金按乡镇下达给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再拨付给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会同乡镇财政所共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6月20日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制度,体现了省委、省ZF对乡村医生的特殊关心。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周密部署,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具体政策解释,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为推进全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市、区)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信访局、监察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县(市、区)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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