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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改革开放”,给赤脚医生“穿上鞋”,由村办改自谋生路后叫“乡村医生”!现在, 国法办31号文件明确确定:乡村医生的劳动工作内容——职责: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在此特指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站医生)在劳动吗?毫无疑问,在劳动!只要他们在“村卫生站”劳动,就必然产生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需具备: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的公民。2、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资格,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的单位。 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已明确界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依据上述文件条款,看看当前的乡村医生,究竟同谁发生了劳动关系? 31号文件明确确定:ZF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1号文件明确确定: 现在,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的劳动内容——职责: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乡村医生使用“零差率”的基本药物范围内的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 4、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在完成上述4项劳动工作内容,经验收合格后,ZF部门付给乡村医生劳动报酬。此劳动报酬已经成为当前从事上述4项劳动内容的乡村医生们的最主要收入了。 31号文件明确确认:1、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是ZF编制的网。2、乡村医生队伍是ZF建设的。3乡村医生的工作内容是ZF指定的。4、乡村医生的主要劳动报酬(无论是叫工资还是叫ZF购买服务的补偿),总之是ZF付钱给乡村医生的。此4点说明:乡村医生是在ZF指定的地方——村卫生站,完全按ZF指令、要求,从事ZF为农村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ZF付钱给乡村医生。由此证明:乡村医生的劳动关系是同ZF发生的! 根据上面2个文件的相关条款所述确认:乡村医生同ZF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完全符合成立条件!所以,ZF理所当然是“老板”,乡村医生是给ZF打工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三)第二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乡村医生同ZF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无论签合同与否)后,ZF应当与为其打工的乡村医生们,完善“劳动关系”的法律手续。 然而,国法办31号文件以 首倡的“ZF购买服务”方式,回避敏感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进而推卸掉ZF应承担的与乡村医生发生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为此,不得不请问ZF: 1、所谓的“ZF购买服务”合乎哪一部现行中国法律条款? 2、“ZF购买服务”是从哪个市场买到的?有没有强买强卖? 3、在“ZF购买服务”的市场里,全国哪个乡村医生在该市场首个叫卖“本乡村医生出售服务”? 4、如果确实有“ZF购买服务”的市场,而且合法,那么,所有用人单位、私人老板均可向ZF学习,都到“ZF购买服务”的市场上去,廉价购买劳动者的服务而无需为其支出“社保”、“意外伤害保险”费!何乐而不为呢! 5、若“ZF购买服务”的市场“不合法”,或纯属子虚乌有,则反证了是ZF出钱请(非购买)乡村医生们提供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ZF与乡村医生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第二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ZF老板就该与为其打工的乡村医生们,完善“劳动关系”的法律手续。该为乡村医生们购买“社保”和“意外伤害保险”。 综上所述: 国法办(2011)31号文件,以首倡的“ZF购买服务”方式,开脱掉“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为此,质疑 国法办(2011)31号文件首倡“ZF购买服务”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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