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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因患肺结核病到卫生防疫站就医,卫生防疫站医师为其开具处方,因输液条件受限,遂嘱咐原告到合法的医疗单位作静点。 原告遂自带药品到社区卫生服务站输液2次,病情未见好转。原告相继到人民医院、中心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继发型肺结核、药物性肝炎、过敏性皮炎。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律上有何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25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同时,原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中专条规定了《住院患者自备药品制度(试行)》,其中第1条即规定“原则上不使用住院患者自备药品,仅在医院无备药可供,病情确需的情况下,经科主任同意、医务处批准的某些个别特殊情况下,方可按照医嘱使用:1.1病情急需,医院内无备药可供,应当由药学部门积极组织供药。1.2病情急需,医院内无备药可供,患者又有自备合格的药品。” 可见,对于患者要求使用自备药的处理应以“拒绝使用”为原则,以“病情确需+药物合格”为例外。 什么是“病情确需”?即要求患者的主治医师要对该药物有一定的了解。《处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据此,医师要清楚患者所自备药物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详尽全面的医疗风险告知,并且下达合适的医嘱,一方面是对患者的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对自身的保护。 什么是“合格”?笔者认为应当满足两个方面:一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及第49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假药、劣药;二是药物的保管符合药品存放原则,如一些需要特殊储存的药品均要严格按照要求储存,以保证药物质量。 医务人员要这么做
原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住院患者自备药品制度(试行)”中对医务人员的处理方法作出了具体指导:
根据该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同时,医务人员应当重视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对无购药发票等出处不明的药品不要使用,根据患者病情确需使用自备药物时不但要签署《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责任书》,同时还要签署《自备药品使用告知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好心办坏事”的事情发生。对于患方来讲,也要理解医学及法律发展的现状,理解医务人员的无奈。 Tips:什么是自备药品? 自备药品是指在住院期间,患者治疗期间,非本院药学部调配的非本院处方或用药医嘱中出现的药品。 患者常在以下情况时自备药品:
患者自备药的来源途径很广,甚至很多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假药”,加之许多药品的不良反应还不明确,且患者存在个体差异,这些因素都增大了用药的安全隐患,所以很多医疗机构明确规定“拒绝使用所有的外来药品”。(文/医法汇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医疗侵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张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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