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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先解释一个概念性问题,就是医疗损害和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特指因为患者就诊过程中因诊疗行为产生了损害而引发的纠纷。而医疗纠纷的范围更广泛,原则上,只要是在就诊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我们都可以称之为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在当前的诊所运营中,是最常见的风险,而且是最严重的风险之一。 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理由。 一是,由于诊所的诊疗技术客观上确实不如综合的医疗机构,所以诊疗过程中,出现误诊、漏诊、抢救不及时等情况比较常见,而一旦发生医疗损害纠纷,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比较大,也就意味着赔偿责任比较重。按照福建省的标准,城镇户口一条命的赔偿是70几万元,如果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加上其他费用,起码就要赔偿四、五十万元。所以,出现一个医疗损害纠纷,可能意味着一个普通诊所的一年利润就打水漂了。 二是,在发生医疗损害的前期,如果患方维权方式不理性,那么,诊所还面临被打砸,医务人员还面临被殴打的风险。而且,诊所保护自己的能力还不如医疗机构。 所以,作为诊所的运营者,要熟悉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模式和运行机制,并能够做好前期性的防控工作。如果连自己都不懂得纠纷处理的路径,那么,发生问题的时候,往往容易陷入比较被动的局面。因为患方不懂怎么处理,你也不懂怎么处理,这就比较麻烦了。
一个步骤一个步骤来,不要有一下子就能解决问题的想法,除非你钱特别多,或者错误特别严重。正常情况下,先把问题往后延,先解决当下的矛盾。这个时候,不要和患方谈赔偿,没有任何意义。秉着解决问题的角度来处理,不要被患方裹挟了。 要这样处理,最主要的是,要先化解当下的矛盾,一步步把患方引导到法律途径上。一开始,他们最容易聚集一起,亲朋好友,一喊就来几十人也可以,这时候硬碰硬,没有任何好处。等时间久了,他们也不好凑人了。 现在职业医闹已经很少了,而且法律也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如果碰到职业医闹,就更好办了,因为警方也缺典型案件。 至于诊所运营中,如何比较彻底的进行医疗损害的风险防控,这个不是几句话就能解决的,我经常给各大医院讲课,得出的经验是,如果每次听众可以听懂一个问题,并懂得在实务中如何应用,就已经很不错了。 合同管理实际上主要是指诊所运营过程中,与他人有往来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这个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关系比较宽泛、复杂,我们很难直接进行一一例举。 所以,关于合同管理问题,建议大家可以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或者碰到的问题,到时候我们做个专题解决。 我这里只能从常见的角度给大家提几个签合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当然,最好的做法就是聘请法律顾问,如果觉得法律顾问费用比较贵,自己事情又不多,可以采取小时标准收费的顾问协议,比如双方签个顾问合同,但是费用按照实际工作的小时来结算,有工作有费用,没工作就没有费用。
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主要的区分是用人单位的性质。人事争议一般是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纠纷。劳动争议一般是指非特殊主体之间发生的人事关系。
医护人员和诊所的关系,这要看诊所的性质。如果是个人运营的诊所,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如果是公司运营的诊所,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当然,作为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一样需要交纳医社保,这是为了衔接工伤保险问题。
其中,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合同、报酬、培训、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工伤争议常见的是工伤认定、工伤等级鉴定,工伤保险赔偿。
医疗责任险在我国目前运转得并不好,但以后又不可或缺。我是福建省省属十三家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承保公司聘请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法律顾问。他们经常碰到的问题是,理赔条件如何?保费如何调整? 在实务中,医方投保主要是期待保险公司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履行赔付责任,转嫁赔偿责任。但在实际运行中,经常出现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新的纠纷。
合伙实际上跟结婚差不多。因一定的共识走到一起,也可能因一定的分歧而走向分离。实际上,法律不能改变人心,但是,法律可以制约不诚信的变心。这种制约往往表现为违约的代价。我个人的建议就是,把握「进退原则」。 所谓的「进」,就是寻找什么样的合伙人,一定要特别谨慎。如果你是金主,你可能需要的是一个技术和口碑比较好的合作伙伴。如果你是医务人员,你可能需要寻找的是互补性的人员。 所谓的「退」,就是指当发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安排退出机制,如何在另一方退伙的情况下,不影响诊所的运营。如何让不诚信的合伙人,在违约时,守约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至于具体如何把握,设计,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诊所运营中,因为违反相关行政法律规范,而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比比皆是。我国目前鼓励发展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设立的限制越来越少了,但可以预见,未来事后监管肯定会越来越重视。
一、常见「被告」罪名 生产、销售假药罪 《药品管理法》第48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49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销售。」 非法行医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经营罪(无证器械) 虚假广告罪 二、常见“被害”罪名 1. 故意伤害罪 2. 寻衅滋事罪 3.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因「医闹」而导致的患方侵害医方的情形。 (医事法律 郑文鑫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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