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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某县24岁的患者姜某,有癫痫病史已10余年。而该县人民医院的x医生曾用X药(某省S药业公司正规生产,已在临床应用达10余年)治愈多例癫痫患者。姜某因此慕名来到x医生处 就诊。结合病史和脑电图结果,姜某被确诊为癫痫患者,其余检查一切正常。同时,患者自己否认曾有服癫痫药史及药物过敏史。由于医院药房无X药,而之前x医生所用都是由某省业 公司邮寄的。这次同样,x医生在征求患者意见时,患者表示愿意由x医生为其代为邮购X药。半个月后,患者开始服药,每日3次,每次3片(常用量4~5片)。x医生口头和书面都嘱咐患 者每月都来复查一次肝肾功能,如有不适及时来院就诊。20天左右后,患者前来复诊,主诉近来发热、咳嗽、乏力并且嗜睡,查肝功能发现转氨酶升高,立即停药收住内科。CT检查提 示肺炎,但患者住院一周病情毫无改善,除发热、咳嗽外,全身还见皮疹,遂转市医院。市急救中心又以中毒性肺炎转送至省级医院治疗。在省级某医院急诊留院观察治疗半月后诊断为 药疹、肺部感染,后好转出院。出院后,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黄医生赔偿所有医疗费用。x医生无奈,遂与S药业公司联系,但其一直未给予答复。那么,当出现药物过敏反应乃至药物损害 时,患者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连人民医院都无奈,何况我们乡村医生? [ 本帖最后由 cqzhm 于 2008-6-13 10:0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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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楼主的帖子,我深有同感,也是我一直想和同道们讨论的一个话题。药物不良反应惹得“祸”究竟由谁来负责?诚然,我们必须是在诊断明确,用药准确的前提下来讨论这个话题。在临床上出现了问题我们不应该推诿逃避,属于我们的责任我们应勇于面对,我们不敢以生命作儿戏。关键是药物这把双刃剑一旦在患者身上出现了我们实在不希望的不良反应而引起的后果我们作为一个医生究竟应该负多大责任?法律上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种忧虑一直困扰着我,也使我本应让我热爱的这个崇高事业却让每天我胆战心惊。 前段时间我曾发了一个帖子“麻烦来了”,患儿在北京某医院出院证明上明确写道:1,急性链球菌感染肾小球肾炎2,上呼吸道感染3,轻度贫血4,心脏主动脉轻度反流。我乐观的认为责任已明确划分,不料家属却一口咬定患儿此次肾炎就是一月前用药过敏造成,并告到卫生局。我非常清楚北京某医院的良苦用心,【说明,我不认识这家医院,和这家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出院证明之所以明确注明“急性链球菌感染肾小球肾炎”就是完全排除与药物过敏有关。最后有朋友出面,我也为了息事宁人,我拿了一部分钱把此事了了。 我之所以又提起我的这个遭遇,是看了楼主的帖子有感而发,药物不良反应惹的“祸”究竟由谁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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