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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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远发表于 2008-4-18 20:59: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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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zgkw.cn 来源:中国康网 日期:2006-09-08

医学是以人为对象的自然科学。但现代医学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医学在伦理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等诸多方面表现出更多的社会文化性。现代医学已经不再是医师与病人之间的简单关系,而是一项社会性事业,始终具有技术和人道主义的双重性。泌尿系统是一个生理的通道,可以比较容易地将新的技术、材料通过新的治疗手段输入进去。泌尿外科是最先受益于高新科技的医学专科,而由此带来的社会文化问题,特别是医学法律问题,也表现得尤为突出和尖锐。



1 泌尿外科临床实践中常见的诉讼类型



1.1 医疗活动中与法律直接相关联的问题 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诸如肾脏移植、辅助生育、亲子鉴定、医疗文件记录以及病人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等方面,这些问题往往贯穿于医疗活动的始终,它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也会引起社会伦理、道德和传统观念等诸多方面的争议,与医师个人的法律素质和医院管理的质量密切相关。



医师必须在依法取得行医资格后,方可进行医疗活动。病人委托医师对其实施外科手术,把自己的生命交给一个可信赖的医师,其实是赋予了医师高度的信任。尽管有时由于急诊,病人的能力受到限制,或由于一些其它可以理解的原因,医师不能得到病人对手术明确的同意,即须实施手术,这是医师的一项特殊职业权力,在特定环境中的合理应用,应被视为合法。多数情况下,医师应当向病人说明他们之中任何一人都可以从事某种治疗,病人也有权知道谁将会为其实施手术,并且有权做出自己的决定,选择医师为他实施手术,这种权利在《执业医师法》中也是得到保障的。在美国新泽西州的一个案例中,一名男子到曾为其治疗过膀胱感染的泌尿外科医师处就诊,医师诊断该男子为肾结石,并建议手术治疗。这名医师与另外两名医师共同开业,除非病人特别要求,他们一般只是在手术前决定由谁承担手术。据病人陈述,他曾特别要求并签字授权该医师为其手术。手术当天,该医师没有履行职责,而由另外两名医师为病人实施了手术。病人3周后因并发症再次来诊时才知道谁为他实施的手术,便以医疗失当控告了3名医师,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裁决被告胜诉。而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如果那两名医师对其进行手术没有经过病人同意,便侵犯了病人的身体权,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同时本应实施手术的那名医师应负医疗失当的责任。



上述案例提示,泌尿外科医师只要增强法制意识,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法中人”,知道自己的医疗活动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到法律的规约,在医疗活动中自觉地按有关规定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人身侵害,这类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避免。



1.2 医患双方对医疗活动的后果及原因产生分歧 这类纠纷往往关系到具体的诊疗过程、并发症和医疗意外,如泌尿系肿瘤的延误诊断、前列腺手术后出现的尿失禁和性功能障碍等,与医师的责任心和医疗技术水平密切相关。



一位既往有糖尿病史的女性病人,因为发热和轻度右侧腰背部疼痛而到某急救中心就诊。该病人没有血尿和尿频、尿急症状,体检除右侧腰部轻度叩击痛外,没有其他异常发现。医师为其做了腹部B超、CT扫描和肾动脉造影,结果显示肾脏包膜下血肿,认为是由肾脏恶性肿瘤自发性破裂引起,病人签了一份授权书允许医师切除其右肾。手术中发现右肾包块只是一个肾脓肿而不是包膜下血肿,更不存在肾脏的恶性肿瘤。术后这名妇女向法院提出诉讼,控告医师欺骗自己同意手术,称医师说她的肾有足球大小,被液体包裹,已经丧失功能并不会再恢复,最好是切除肾脏,抗生素治疗对她没有好处,但病人本人更愿意先用抗生素进行保守治疗。该医师对于上述陈述予以否认,但承认说过病人有肿瘤的可能。一审法院在病人授权同意的证据基础上支持了医师的申诉,而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认为“同意”是无效的,因为这种同意是通过医师欺骗和对事实的曲解而得到的,是由于诊治医师的诊疗水平和经验不足直接造成的。



同样是手术并发症,但在法律诉讼中可以有不同的审判结果。两位较年轻的前列腺增生症病人,在施行经尿道前列腺切除手术以后,尽管膀胱梗阻症状得到缓解,却发生了逆行射精的并发症,病人们均认为这种性功能障碍已经超过了他们原发病症所带来的痛苦,因而诉诸于法律。而两位主治医师在手术前采取的不同行为方式,使他们在诉讼中处于不同的境地。一位主治医师在手术前与病人仔细地讨论了手术后可能的并发症,其中包括性功能障碍特别是逆行射精的情况,并在医疗文件中加以详细记载,这在诉讼中形成强有力的证据,并最终胜诉。而另一位主治医师认为,在他的工作常规中没有向病人详细解释和进行文字记录的必要,尽管他向法官极力申诉他在手术前已经预见到这种并发症发生的可能,一切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最终结果可想而知[1]。



睾丸扭转是泌尿外科的急症,症状持续12小时以上,75%的睾丸因血供丧失而不能存活,临床上常延误诊断,在英国每年约有400名儿童因此丧失睾丸。手术探查是诊断睾丸扭转的“标准方法”,病人有急性阴囊疼痛的病史,体检怀疑有睾丸扭转的可能,医师可不必进行其他检查,立即手术探查。探查结果即使排除睾丸扭转,医师也绝不会因这一刀而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在有可能保存睾丸的情况下,医师过多依赖多普勒超声、核素扫描等影像学检查,常致延误诊断,丧失了保存睾丸的机会,医师应为此承担责任[2]。



可见,法律问题渗透在泌尿外科每一项工作之中,医师如果在面临诉讼时再去关注和思考这些问题,恐怕一切晚矣。只要具备优良的法律和医学素养,这类纠纷并非不能完全避免,至少在产生诉讼时可以从容应对。



2 泌尿外科临床实践中如何保护医师和病人权益



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由医疗纠纷所带来的法律诉讼越来越多。据统计,在美国,平均每一位泌尿外科医师在其执业生涯中要被起诉2次[3];而在中国,有关泌尿外科的法律诉讼也有明显的上升趋势。这种情况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同时健全的法律和完善的司法程序也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医疗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是,过多的医疗诉讼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增加了社会和医疗单位的财政支出和工作负担。而对医师个人来讲,自己的医疗过程被他人仔细审视时,总有一种受到威胁的感觉。当习惯了医患谦谦相对的局面,医师要站在法庭上与脱下病员服的病人唇舌相向时,多少显得有些不知所措,承受的心理压力也是不言而喻的,任何一位泌尿外科医师都不希望在自己的行医生涯中有这样的经历。因此,知法懂法,依法行医,合理保护自身利益和病人权益,是避免医疗诉讼的基础。



卫生法律从根本上讲,就是明确和限定医师和病人之间的关系,并对两者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规约。但病人在客观上缺少相应的医疗知识,因而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我国目前民众的整体文化素养相对较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在美国,1972年医院协会的《病人权利法案》就规定了12项病人的基本权利,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侵犯了这些权利,即有可能产生医疗纠纷和法律诉讼[4]。在我国,病人的权利主要由民法以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在宪法、医疗卫生法规中也有规定。199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对医师的义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医师应如实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试验性治疗的知情同意权”等等。事实上,即便是常规的治疗,医师也应将各种可能的预后列出,让病人和家属签字同意,甚至连输血也不例外,这应该是医师自我保护的必须措施之一[5]。



尽管泌尿外科的诊疗技术较过去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人体的复杂性,加之医疗活动中多种不确定性因素,泌尿外科工作仍具有很高的风险,即使非常成熟的医疗技术也可能会出现料想不到的医疗意外,甚至引发医疗纠纷和诉讼。但一个合格的泌尿外科医师决不能抱有“河边湿鞋,夜道遇鬼”的态度,而应以积极的态度加以防范,要时刻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制观念和医疗风险意识,了解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外部环境。在诊断治疗工作中,要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态度,严格按照诊疗规程施治。



医学法律是一柄双刃剑,它同时保护着医师和病人不受侵害。泌尿外科处于医学高科技的前沿,有更多的技术和人道主义内涵,这就要求泌尿外科医师在掌握高超医疗技术的同时,也应熟知和理解相关法律,增强法律意识,这是时代发展对泌尿外科临床医师的要求,也是对所有临床医师的要求。(来源:临床误诊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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