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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陈运生,男,1957年生,湖北省应城市黄滩镇临江村卫生室乡村医生。1975年高中毕业回家担任赤脚医生,经考试合格为乡村医生。风风雨雨,冬去春来,一干就是34年。这期间既有救死扶伤的喜悦,也有乡村医生这一弱势群体不被理解的苦恼,甚至被误解的烦心、曲解的心酸。特别是2007年因救治一名眼睛上皮刀伤的小学生而惹下的一桩官司,叫人至今精神不爽,寝食难安。 2007年3月16日中午,本村学校六年级学生邓广下课玩耍时被同学万大洋用小刀划伤了右眼上皮,随后邓广在同学的陪同下到村卫生室医治。我仔细查看伤口,右上眼皮有一细小伤痕,患儿不觉痛,未说看不清。在村卫生室有限条件下,我按照规则清洗伤口,消毒,用无菌创可贴外敷,做被抗皮试为阳性,改为脱敏(一支要分多次注射)打了一针脱敏,给了一点消毒药(这一程序在后来的《司法鉴定书》定为医疗措施符合医疗常规),而且此次治疗未收一分钱。我还对随后赶来的班主任老师说,村卫生室条件差,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还对他讲了本地曾经有一学生被注射器针头射伤眼球后的严重后果的事例,建议去大医院查治,(初审时,邓广的班主任老师,划伤邓广眼皮的万大洋认可我当时说过的这些话)但他们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带着邓广离开了村卫生室。 当天下午3点多,临江小学姓陈的一位女老师带着邓广到村卫生室,一见到他们我就很生气的说,我已经跟那位男老师讲的很清楚,孩子眼睛不能马虎,女老师问要不要紧,我回答说村卫生室设备缺,能力有限,不能保证(初审时在场的沿河村老人李先元已出庭作证),还是去大医院看看放心些。在他们的要求下,打了第二次脱敏,然后女老师带着邓广走了(事发后不久,这位女老师怕担当责任,辞去临江小学教师职位,我多次找他为我出庭作证,她却避而不见。 3月17日10时左右,邓广的奶奶带邓广来村卫生室换药,还要求打吊针,我查看右上眼皮,伤口基本愈合,清洗、消毒伤口后眼内一出血红样的泪水,当即催促他们立即送往应城市人民医院。 当日应城市人民医院检查后建议去武汉更高级医院,这时邓广的家人才紧张起来,及时将患儿送人了武汉同济医院诊断,医院诊断为“有眼角膜穿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进行了右眼穿通伤清创缝合术,右眼晶体之人治疗。 邓广在住院中,临江小学通过相关人士带着万大洋家人多次进行协商,已达成协议(医药费通过学校在保险公司报销),伤愈出院后,学校 万大洋补给邓广所有费用4万元。但邓广出院几个月后,他的家人把我们即陈运生、黄滩卫生院(卫生室直管部门)同万大洋、临江小学一并告上法庭。 2007年11月13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各方及证人都出了庭。可时隔不久,原告在法院的指定,以医疗服务纠纷,重新起诉陈运生、黄滩卫生院。且让各自责任人不见面。 法院在审理中,原告认为临江村卫生室在治疗邓广眼伤中,扩大医疗范围,观察不仔细,以第二天才送武汉同济医院发现病情,延误了治疗最佳时机。 湖北中真司法鉴定结论,邓宁眼伤是刀伤所致,但第二天同济医院查角膜处裂伤等观察不仔细,存在一定医疗过失。 医方认为,邓广的眼伤是刀伤所致,村卫生室不负赔偿责任,况且村卫生室医生陈运生仅凭一个职业道德义务地为邓广进行最初步的眼皮外伤治疗,未收一分钱,且提出较好的建议。2002.10.2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决定》第8条明确指出,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后,提供常见初级治疗。因此村卫生室陈运生没有扩大治疗范围,更未延误治疗时机,不存在过失,更没过错,也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总不能要求村级卫生室村医有武汉同济三甲的设备和能力啊。但最后法院还是判决陈运生承担30%责任,另加精神损害金6000元。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行为,严重的背离了法律的公正公平这一核心原则,既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有误导了人民群众对公理法律的认识,更纵容了一些为个人利益,个人目的而采取卑劣行径的不法之徒,也为和谐社会带来了阴影!本人陈运生不服判决,已上诉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不知结论如何。 作为一名乡村医生,人微言轻,今日发表此言,请大家评一评,助我一臂之力,公理何在,法律何在,我们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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