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当事人建立了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合格证明。2022年北京诺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将诊所转让出售给当事人。当事人经与北京诺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离职员工核实,涉案药品是北京诺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在购买其他产品时,供货商赠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供货商名字及相关资质。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中国质量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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