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日 57岁的潘阿姨因旧病复发 来到附近街区一西医诊所就诊 经诊所医生诊断 潘阿姨患有慢阻肺、难治性哮喘、反流性食管炎 冠心病、心衰等等 并很快确定了治疗方案 第二天 在输液的过程中 潘阿姨突感胸闷气喘、呼吸困难 随后出现了意识障碍 诊所工作人员立即呼叫120 将潘阿姨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3个小时的持续抢救 潘阿姨仅恢复了自主心率 随后被转入三甲医院治疗 但因病情严重 仍于第二天的中午死亡 家属认为 西医诊所存在医疗过错 导致潘阿姨最终死亡 遂将诊所诉至法院 接到案件后 为了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 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家属认为 潘阿姨因诊所的医疗过错而死 要求诊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 合计人民币280996.38元 诊所则称 潘阿姨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所致 即使没有医疗因素参与 后果也必将发生 因此,诊所只应承担5%的轻微责任 调解过程中 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为了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结果 在征得双方同意后 承办法官启动了诉前鉴定程序 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对该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经鉴定 由于诊所未对潘阿姨的病情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 潘阿姨休克时未就地采取有效救治 且在转诊过程中未给予吸氧等医疗过错 与潘阿姨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但该医疗过错仅起到轻微的促进和加重作用 潘阿姨的死亡从本质上而言 是由自身病情因素造成 综上,法院认为 原告有权因潘阿姨死亡造成的损失主张权利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对于赔偿金额 法院结合原告主张、被告的过错程度、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考虑 酌情该责任比例为10% 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80303.18元 对原告主张超过该金额的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双方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周琴美 钟 红) |



收藏
转播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