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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几点思考 夏松青/文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简称“一体化”),是合理配置乡村卫生资源,提高服务能力和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巩固新农合、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前提。2010年3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对此做了指导。但由于乡村医疗机构的所有制性质不同,“一体化”还存在许多疑点和难点,遭遇的阻力也比较大。本文试图对此做一些初步讨论。 一、“一体化”的几个疑点 1、村卫生室所有制疑点: 所谓“一体化”,是指对乡、村医疗机构统一实行非营利模式管理。然而,医疗机构的管理模式是由其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公立医疗机构适合非营利模式管理、集体医疗机构仅针对集体成员提供的服务实行非营利模式管理、个体医疗机构适合于营利模式管理。针对乡镇卫生院和而村卫生室两类完全不同所有制、不同利益取向的医疗机构,究竟以怎样的方式实现“一体化”管理? 2、村卫生室的经营权疑点: 目前大部分村卫生室由乡村医生(全部或部分)投资建设,所以村级医疗机构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就很难分开,即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收益。那么“一体化“之后,村卫生室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如何分开?失去经营权和收益权的乡村医生怎样收回投资成本? 3、乡村医疗机构服务边界疑点: 纵向看,许多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乡镇卫生院可以提供,村卫生室也可以提供;横向看,在乡村医生之间,同一项服务,你可以提供、我也可以提供。那么,“一体化”之后,乡村医疗机构之间、乡村医生之间的服务边界怎样划分? 4、监管疑点: 我们认为,在村卫生室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乡、村医疗机构就是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按道理,两个独立的医疗机构之间,可以发生资源互补、技术合作关系,但不应该存在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然而,目前农村卫生出现的许多问题,就在于zhengfu赋予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太多、权力太大,既承担卫生服务职能、也负有卫生监管职责。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权力越位。村卫生室并非公立医疗机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旦接受乡镇卫生院的“一体化”管理,其自主经营权如何实现?法人资格又怎样保全。二是职能错位。卫生院在行使卫生事业管理职责时,容易出现服务职能错位。三是监管“盲区”。卫生院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容易使自己处于监管“盲区”内。 二、“一体化”的几个难点 1、村卫生室建设难: 农村土地承包以后,村集体经济日益衰退,逐渐失去了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从而使原来集体所有的村卫生室几乎全部转变为私人所有。“一体化”的前提是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和公益化,但公益化的村卫生室不再具有营利能力,无法吸引私人投资。如果zhengfu再不接管,则村卫生室建设将陷入国家投入不足、集体无力投入、私人不愿投入的困境。 2、村卫生室生存难: 有资料显示,目前zhengfu对村卫生室的投入只占农村卫生投入的3%(侯志远、孟庆跃、赵苗苗,我国基层卫生机构公共筹资现状研究,2010-08-25)。 “一体化”之后,如果zhengfu投入跟不上,则建好的卫生室也难以生存。 3、村卫生室职责分工难: 村级医疗机构虽然规模小,但医、药、护、技、财务、后勤等等,哪一项工作也少不了。原来村卫生室由乡村医生个人经营,并不存在职责分工问题。“一体化之后,这些工作就需要几个乡村医生合理分担,一旦处理不好,便会产生矛盾。 4、村医合作难: 长期以来,乡村医生一直处于独立经营、各自为政的散漫状态,相互之间缺少合作意识。“一体化”要求几个乡村医生一起办公,合作共事。但就目前的情况看,许多条件尚不具备。一是目前的标准化卫生室规模较小、设备有限(可能大部分设备还是个人所有),多位乡村医生一起办公会很不方便;二是村卫生室工作琐碎,乡村医生容易在职责分工和利益分配上发生矛盾;三是在乡村医生的“个体”身份没有根本改变之前,合作只能是流于形式。 综上,尽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疑点、难点不少,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医疗机构的所有制性质不同。有资料显示,“一体化”最早出现在1986年的福建省福鼎县秦屿镇。之后,其它地区也进行过类似的尝试,但能够长期坚持下来的寥寥无几,原因就在于村卫生室的个体所有、自主经营性质。(吴玉玺等,《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探索》,医药卫生网)。 因此本文认为,乡村医疗机构所有制的一体化、乡村医生身份的一体化,是真正实现乡村卫生服务和管理一体化的关键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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