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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妊娠期间药禁用或慎用以下抗菌药物,非用不可者,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青霉素:可引起胎儿严重黄疸,严重时导致胎儿死亡。 链霉素:可引起胎儿先天性耳聋,骨骼发育畸形。 四环素:可致牙釉质形成不全,引起“四环素牙”,骨骼、心脏畸形,先天性白内障,肢体短小或缺损,新生儿溶血性黄疸,最严重者可出现脑核性黄疸甚至死亡。 土霉素、强力霉素:可使胎儿短肢畸形。 氯霉素:可致新生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功能不全、发绀、腹胀(即“灰婴综合症”)。如在妊娠末期大量使用,可引起新生儿血小板减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或胎儿死亡。 卡那霉素:可致耳聋。 红霉素:致先天性白内障、四肢畸形等。 庆大霉素:可造成胎儿损伤,甚至引起先天性胃血管畸形和多囊肾。 磺胺类药物(以长效磺胺和抗菌增效剂为主):可致高胆红素血症、脑核性黄疸、畸形。 多粘菌素E、B及万古霉素:服用时间过长,可是孕妇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使婴儿在出生后的三年里易患神经-肌肉阻滞、运动失调、眩晕、惊厥及口周感觉异常。万古霉素还可致婴儿暂时或永久性耳聋。 利福平:可致胎儿畸形。 抗真菌类药物两性霉素B、灰黄霉素、制霉菌素、克霉唑:对孕妇的神经系统、造血系统、肝肾功能可有严重不良反应。灰黄霉素还可导致流产和畸胎。 苯胺蝶啶:对孕妇有肝损害、可改变血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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