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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霉素:可破坏胎儿红细胞,引起严重黄疸,使胎儿死亡。 链霉素:引起先天性耳聋,骨骼发育畸形。 四环素:致牙釉质形成不全,骨骼、心脏畸形,先天性白内障,肢体短小或缺损(如缺四指),新生儿溶血性黄疸,最严重者可出现脑核性黄疸甚至死亡。 土霉素、强力霉素:使胎儿短肢畸形。 氯霉素:致新生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功能不全、发绀、腹胀(即“灰婴综合症”)。如在妊娠末期大量使用,可引起新生儿血小板减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或胎儿死亡。 卡拉霉素:致耳聋。 红霉素:致先天性白内障、四肢畸形等。 庆大霉素:造成胎儿耳损伤,甚至引起先天性胃血管畸形和多囊肾。 磺胺类药物(以长效磺胺和抗菌增效剂为主):致高胆红素血症、脑核性黄疸、畸形。 海洛因:使胎儿呼吸抑制、死亡。 度冷丁:致新生儿窒息。 吗啡、安侬痛:抑制新生儿呼吸,使新生儿呈戒断样抑制状态,如在分娩前一周服用,可致新生儿痉挛、兴奋和尖锐的哭声。 阿司匹林:致胎儿小、畸形,引起新生儿凝血酶原减少数派而出血及肝脏的解毒功能障碍。 非那西汀和扑热息痛:引起新生儿高铁血红蛋白血症。 消炎痛:引起黄疸和再生障碍性贫血。 巴比妥类:致胎儿心脏先天性畸形、面及手发育迟缓、兔唇、腭裂。 扑痫酮:可胎儿指趾畸形,妊娠后期服用可致胎儿发生窒息、出血及脑损伤。 安眠酮:致畸形。 安定、安宁、利眠宁、导眠能:可致胎儿畸形和女胎男性化。 苯丙酸诺龙:引起腭裂。 胰岛素:引起流产、早产、死产和其它先天性畸形。 黄体酮:使女胎男性化。 可的松和强的松:致胎儿唇裂、腭裂。可的松还可致胎儿无脑、早产、早死。 孕酮、睾丸酮:引起胎儿外生殖器畸形。 维生素D:大量服用,可致胎儿高钙血症和智能发育迟缓。 维生素K:大量服用,可引起高胆红素血症、核黄疸。 维生素B6:大量服用,可使新生儿产生维生素B6依赖症、抽搐。维生素B6的衍生物脑复新,在动物实验中引起裂唇,亦应慎用。 多种维生素:如果在妊娠头三个月内服用,婴儿患难与共神经系统缺陷症的危险性高达60%。 丙脒嗪:致胎儿四肢畸形。 抗疟药奎宁、氯化奎啉、乙胺嘧啶:能致脑积水、脑膜膨出、腭裂、肾停止发育或畸形、视网膜损伤。 扑尔敏、敏可静、安其敏、苯海拉明、乘晕宁等抗过敏药:除有潜在的致腭裂、唇裂、缺肢作用外,还可使肝中毒及脑损伤,抑制新生儿呼吸。 氟脲嘧啶、环磷酰胺:可使胎儿四肢、上腭、外鼻、泌尿道畸形,以及死亡。 氨基喋呤:致胎儿无脑、脑积水、脑膜膨出、唇裂、腭裂或四肢畸形。 羟基脲和白消安:致胎儿多发性畸形。 白血宁: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无脑。 6-巯基嘌呤、丙酸睾丸酮、L-门冬酰胺酶:致胎儿畸形。 苯丁酸氮芥:能引起肾、输尿管缺损。 噻替哌、5-氟硫脲嘧啶、丝裂霉素C、秋水仙碱;致胎儿死亡。如果是在妊娠第16周后使用这些抗肿瘤药物是比较安全的。 双香豆素类药物:可致胎儿皮肤出血斑、脑障碍、胎盘早剥、骨和颜面畸形、智力低下或胎儿死亡。 华法令:致鼻骨发育异常、畸形。 甲苯磺丁脲(甲糖宁、甲磺丁脲、D860):引起流产、早产,具有催畸作用。 丙硫氧嘧啶、甲硫氧嘧啶、他巴唑、甲亢平、碘化钾:致甲状腺机能低下症、呆小病、骨化延迟、尿道下裂。 双氢克尿噻或环戊氯噻嗪:可引起新生儿血小板减少症。 利血平:引起新生儿中毒,出现鼻塞、呼吸道阻塞、甚至因缺氧而死亡。 咖啡因:引起唇腭裂。 乙醚:大量持续使用,可致胎儿死亡。 一切含砷药物:均致胎儿死亡。 多粘菌素E、B及万古霉素:服用时间过长,使孕妇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使孩子在出生后的3年里易患神经——肌肉阻滞、运动失调、眩晕、惊厥及口周感觉异常。万古霉素还可致婴儿暂时或永久性耳聋。 利福平:致胎儿畸形。 抗真菌类药物两性霉素B、灰黄霉素、制霉菌素、克霉唑:对孕妇的神经系统、造血系统、肝肾功能有严重不良反应。灰黄霉素还导致流产和畸胎。 氨苯蝶啶(三氨蝶呤):对孕产妇有肝损害、改变血象。 氯噻酮:对胎儿的不良影响。 速尿灵:对孕妇和产妇产生恶心呕吐、腹泻、药疹、瘙痒、视力模糊、体位性低血压甚至水与电解质紊乱。 利尿酸:可引起暂时性听力减退,有时可发展为永久性耳聋。 其他:酒精中毒孕妇娩出的新生儿可呈戒断样抑制状态;酒精可致胎儿多发性畸形。使用避孕药者应在彻底停药半年以后再孕,方可避免因用药不当而引起的畸形或痴呆儿出生。 以上药物在妊娠期限都要禁用或慎用,非用不可者,应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要做到用药单一、剂量小、时间短 |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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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抗生素的使用 妊娠期抗生素 头孢菌素类(第三代)该类抗生素与青霉素类极为相似,对母体和胎儿的影响也比较小。比青霉素类更为优越的是其抗菌谱广,对酸及各种细菌产生的b-内酰胺酶稳定,过敏反应发生率低,第一代头孢菌素有一定的肾毒性,第二代肾毒性较低,第三代对肾脏已基本无毒性,孕妇怀孕全过程可予应用。头孢哌酮钠,头孢他啶钠等。 大环内酯类 该类抗生素是抑菌剂,抗菌谱与青霉素相似。但有其特点:对一般细菌引起的呼吸道感染很有用,对支原体,衣原体,弓形体也很有效;血药浓度不高,但组织分布与细胞内移行性良好,毒性低,变态反应少,是孕期可安全使用的抗生素,怀孕全过程可予运用。对青霉素过敏合并呼吸道感染的孕妇可首选此类药物,如阿奇霉素。 抗厌氧菌及抗滴虫药 该类药物经动物实验证明,对细菌有致突变作用,故对人类亦有危险。妊娠头三个月内要避免应用,以防引起胎儿畸形。如甲硝唑,替硝唑。 妊娠期慎用的抗菌药物(C类) C类药物仅在动物实验研究时证明对胎儿致畸或可杀死胚胎,未在人类研究证实,对孕妇用药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应用。 氯霉素类 该类抗生素可通过胎盘在胎儿体内蓄积,因胎儿肝脏中缺乏葡萄糖醛酸转移酶,故对此类药物的解毒功能受到影响;孕后期用药新生儿出生后可出现呕吐,厌食,腹胀,最终可导致循环衰竭,称为“灰婴综合征”,故孕早中期慎用,孕晚期禁用。 喹诺酮类 该类药的毒性低,无致畸致突变作用,但可引起年幼动物的关节病变,影响软骨发育;对神经精神方面也有影响,故妊娠期避免应用。如氟哌酸,环丙沙星等。 磺胺药 该类药物可通过胎盘进入胎体,与胎儿血中胆红素竞争血浆蛋白的结合部位,使血浆游离型胆红素增高,血浆游离型胆红素为酯溶性胆红素,可渗入血脑屏障,致胎儿脑损伤或出生后新生儿核黄疸,故妊娠期避免应用。如磺胺嘧啶,复方新诺明等。 抗菌中草药 大青叶有直接兴奋子宫平滑肌的作用,故量大可导致早产,孕妇慎用;板蓝根和大青叶属同类植物,也应慎用。 妊娠期禁用的抗菌药物(D类) D类药物对胎儿的危害有确切证据,除非孕妇用药后有绝对效果,否则不考虑应用。 氨基糖苷类 有耳,肾毒性,肾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易致血药浓度升高;内耳淋巴液中药浓度高。婴儿出现听力障碍主要与用药量有关,与妊娠月份的关系不大,但其发生率为3%-11%。该类药物妊娠全过程避免应用。如链霉素,卡那霉素等 四环素类 该类药物是典型的致胎儿畸形药物。孕早期使用可致胎儿四肢发育不良和短肢畸形;孕中期致牙蕾发育不良,先天性白内障;孕后期引起孕妇肝功能衰竭,故整个孕期应禁用四环素类抗生素。如四环素,土霉素等。 红霉素酯化物 该类抗生素可导致孕妇肝内胆汁淤积征和肝实质损害,引起转氨酶升高,肝肿大及阻塞性黄疸等其发生率高达40%,这可能与酯化物的高敏反应有关,该类药物妊娠全过程避免应用。如依托红霉素(无味红霉素),琥乙红霉素等。 抗菌中(成)药 穿心莲可对抗孕酮,抑制绒毛滋养细胞生成,可导致流产,孕早期禁用。六神丸是清热消肿药,其有效成分为蟾蜍,还有麝香,可引起子宫收缩,引起流产或早产,故孕妇禁用。 妊娠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1. 正确选择对胎儿无损害而又对孕妇所患疾病最有效的药物。 2. 能用一种药物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疗效肯定的老药就避免用尚未确定对胎儿有不良影响的新药,能用小剂量药物就避免用大剂量药物。 3. 孕妇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用药时,也应该尽量选用确经临床多年验证无致畸胎作用的A,B类药物(A类药物使用安全,对母体及胎儿健康无不良影响)。 4. 根据孕周大小即胎儿所属发育时期考虑用药,如孕三个月以内是胎儿发育重要时期,用药要特别慎重,可以推迟治疗的尽量推迟到这个时期以后。 5. 根据药物对胎儿影响程度不同,以选择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用起。如孕妇合并甲亢,选药后顺序为:镇静剂(安定),b受体阻滞剂(氨酰心安),抗甲状腺药(丙硫氧嘧啶)。 6. 孕期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包括保健品。香港地区曾有报道:人参的主要活性成分人参皂苷对大鼠胚胎有致畸作用,建议妇女在妊娠三个月内慎用人参。国外报道:甘草能刺激孕妇体内制造前列腺素,可使孕妇早产,孕早期慎用。 7. 为防止药物诱发胎儿畸形,在妊娠前三个月以不用C,D类药物为好。在妊娠三个月后使用C类药时也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使用。一般情况下D类药物在孕期禁止使用。 8. 孕妇如在抢救,特殊情况下使用C,D类药时,应给予“警告”。如血清制品引起的过敏性休克,给予葡萄糖酸钙(A类),扑尔敏(B类)无效时,只好使用异丙嗪(C类),地塞米松(D类)等药物,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病情。还有孕妇合并癫痫的抗癫痫治疗用药(D类),孕期癫痫频繁发作本身对母体和胎儿损害很大,所以为控制癫痫发作只好用药;但使用剂量要调节至控制病情发作之最小剂量。孕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D类),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C类)治疗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以减少药物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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