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d59526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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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d595268792发表于 2014-8-9 13:30: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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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14年,我国共有村卫生室66万余所,但乡镇卫生院举办的仅占8.47%,其余的多为个体。举办者的不同,使得两级卫生机构之间很难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机制,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容易流于形式,管理也难到位。非法行医、重医轻防等现象难以彻底根除。
  20世纪90年代,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开始在全国推开。但是经调查发现,我国农村地区乡、村两级医务人员自身及组织架构上仍存在诸多上下不连贯、协作性不强的断裂现象,严重影响了乡村一体化的管理效率。
  有专家认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从人事制度改革入手,建立乡村医务人员的轮转模式,将乡镇卫生院轮转人员下派担任村医,合格村医上派进修,对不合格村医进行培训和清理,可有力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水平。
  目前,轮转模式被广泛运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比如新员工的科室轮转、医院行政管理人员的轮转培养等。乡村两级医务人员轮转依托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让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实现“能上可下”的流动。
  怎么轮转
  方式:乡村两级定期轮转
  轮转采取“由乡到村,再由村返乡”的轮转模式。制定包含村医在内的区域卫生人力资源规划,并根据人力资源规划争取事业编制,把村医纳入到编制之内。合格的村医直接进入乡镇卫生院人事编制,根据工作实际轮转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定时期,或派驻村卫生室。对卫生院原有人员可根据实际制定轮转计划,分期实施每期不少于半年的向下轮转。轮转期满且评估合格的人员,可返回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为解决轮转期满的医务人员离岗后引起的患者信息不连续问题,可以通过建立覆盖整体、动态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方式来解决。具体如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购置相关设备,首先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然后村医在每次随访、接诊后对资料及时更新。对需要跨级就诊的患者,由村医提供基本诊疗信息组织病人上转,减少因重复检查而导致的医疗资源浪费。
  收入:乡镇卫生院统一发放
  轮转人员的工资由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后,统一发放。为激发轮转人员的工作热情,福利部分采用绩效形式来综合调节。即对于轮转员工依据其完成任务数量与质量予以奖惩,出色完成村级工作的轮转人员,可给予荣誉和经济奖励。
  建立轮转制度以后,新进入的村医转化为乡镇卫生院编制内人员,乡镇卫生院要负担其工资。如何减轻卫生院的负担?可以考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以将其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全纳入财政资助范围。经济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可以采取多方筹资的方式解决。比如将保留现有的村医补助,并专款划给乡镇卫生院;出台政策,将国家补助给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卫项目服务经费(人均25元的40%,即每村民10元)用于转化身份后的医务人员工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后ZF承担的差额补助加上一般诊疗费等等。
  如果按照每个乡村服务800名村民来测算,这几部分累计可为每名村医每年筹集20000元。不足部分建议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经费转移支付解决。
  评价:实施轮转期考核
  在对轮转人员进行正常年度工作考核的同时,应针对轮转工作制定培养计划和考核标准,实施轮转期考核工作。将轮转人员培养计划和考核标准纳入制度化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定,强化实用型医学人才培养,严格从随访、公共卫生服务到诊疗水平等多个方面的考核,综合评估轮转人员的工作绩效。轮转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身份:分阶段转变
  为了实现轮转模式的平稳过渡,村医身份应分阶段转变。第一阶段,组织村医进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选拔合格村医直接入编乡镇卫生院;第二阶段,针对考试不合格者,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直至获得医师资格,入编乡镇卫生院;第三阶段,对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程度不高的地区,重点扶持,派遣优秀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一般为即将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医务人员)进行技术与管理援助,为期一年;第四阶段,乡村一体化制度进一步完善后,全面开展在乡村两级间的医务人员轮转。
  在此过程中,逐步清退不合格村医,并给予适量补偿。对年龄较大、从医时间较长且没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医,在解决养老问题的前提下,安排过渡性岗位从事适宜的辅助工作,符合年龄后办理退休。
  需政策给力
  轮转模式的应用可以促进两级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让乡村两级联系更紧密。同时,引入轮转模式可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让村医更安心,有卫生院做“靠山”,使其能够获得更稳定的收入保障;二是在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薪酬制度中强化绩效考核部分,保证编制内的成员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但是,要想让该模式发挥更好作用,还需要政策支持。
  实现村医职业化
  与县、乡两级机构比,目前大部分乡村医生仍处于“自由职业”状态。建议有关部门参照民办教师转制的成功经验, 整合农村基层卫生资源,将村级医疗机构列入国家正式医疗卫生机构队伍中,将村医转制为国家正式卫生工作者,列入编制, 享受国家规定同等学力、工龄档次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消除“半农半医”。同时,进一步对村医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快实现村医职业化。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对于现有村医的安置问题,建议将其分为3类:年轻且学历资格达标的村医,可以考医师资格证,直接转为乡镇卫生院正式或者合同员工;年轻但学历不达标的村医,分批参加成人学历教育并在其获得职业资格后予以转正,无法考取的则逐步淘汰;年龄超过60周岁的老村医可以让其退休,并定期发放养老金以解决养老问题,养老金发放标准参考乡镇卫生院退休职工标准。确保较高质量的适宜人才留在基层为老百姓服务。
  改善村医工作条件
  ZF应加大对村卫生室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改善村级卫生室的工作环境,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针对乡村两级卫生人才流失问题,ZF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增加吸引力,做到真正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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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主
2
帮主发表于 2014-8-9 16:05:1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像研究机构发表的调查报告,不像权威部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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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_B3AC4A
3
基层医生网友  发表于 2014-8-9 16:35:35
一天无聊,不要坐在电脑前想些无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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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中不自由
4
郎中不自由发表于 2014-8-9 16:56:14 | 只看该作者
看着不错,关键是能实施到基从吗,落实到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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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123456
5
希望123456发表于 2014-8-9 17:32:15 | 只看该作者
30年前合作医疗制度就是这样的,那个时候医生与老师都是元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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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朗天空
6
晴朗天空发表于 2014-8-9 19:12:05 | 只看该作者
希望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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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刀张
7
针刀张发表于 2014-8-9 21:04:42 | 只看该作者
废话一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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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
8
重阳@发表于 2014-8-9 21:42:12 | 只看该作者
啥时候能落实啊!十年以后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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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枝叶
9
一枝叶发表于 2014-8-9 22:31:59 | 只看该作者
理想很饱满,现实很骨感。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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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shengli4
10
guoshengli4发表于 2014-8-10 07:07:26 | 只看该作者
废话一堆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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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乡医
11
怀来乡医发表于 2014-8-13 09:01:46 | 只看该作者
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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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海
12
四川—大海发表于 2014-8-17 09:52:53 | 只看该作者
听起舒心!!!!但实际?????????欲哭无泪!!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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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睿2222
13
博睿2222发表于 2014-8-18 12:53:28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滨州的 我们这里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了 也没见到专项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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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贤思齐
14
见贤思齐发表于 2014-8-19 16:23:49 | 只看该作者
废话一通,实施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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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执业医师
15
基层执业医师发表于 2014-8-19 18:42:28 | 只看该作者
臆造的建议而已,ZF没言语,这都是些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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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_FDBC5C
16
基层医生网友  发表于 2014-8-23 10:22:10
听起舒心!!!!但实际?????????欲哭无泪!!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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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s5518019
17
wls5518019发表于 2014-8-26 22:01:38 | 只看该作者
自己想的吧,村医希望在田野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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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720819
18
abc720819发表于 2014-8-29 13:44:58 | 只看该作者
旧闻,不现实,不要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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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乡医
19
怀来乡医发表于 2014-8-30 14:41:19 | 只看该作者
各位看看吧新出的没希望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ZF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ZF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ZF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ZF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ZF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ZF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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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shenjila
20
wangshenjila发表于 2014-9-3 18:36:21 | 只看该作者
有好政策县里不执行也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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