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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发生在我身边的真实的医疗纠纷,而且这三个受害方均是我镇的农民。 案例1;王x,男,年龄2个月,病因;新生儿肺炎,在村卫生所静滴阿奇霉素过程中出现异常,大约20分钟后死亡。在村领导的协调后,村卫生所赔偿受害方13万人民币。 案例2;杜x,男,年龄56岁,病因;心梗,因半夜腹痛到卫生院就诊【其家与卫生院一条马路之隔】,卫生院值班大夫按急性胃肠炎治疗,为其肌注654-2一支,5分钟后死亡。院方通过私下协调赔偿9万人民币。 案例3;刘x,男,年龄55岁,病因;阵发性室上速,在泰安市中心医院施射频手术后,症状没有改善,反而加剧,心率每分钟44-55下,继而到山东省齐鲁医院复诊,诊断为;三度房室阻滞,原手术失败。患者要求泰安市中心医院给个说法,但是其心内科主任却有恃无恐,拒不理赔。现在此事还无定论。 三个病例,三级医疗单位,结果却三种不同。 我想与各位有识之士来共同探讨一下,这究竟是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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