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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却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结果造成就诊人死亡。近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6年1月30日上午10时许,塘缀镇一名未满三岁的幼儿在家因不小心被鸡汤大面积烫伤背部,其父母即通过亲戚打电话给在某村委会开设中西药店兼给人医治烫伤、烧伤的杨某,把有关情况告知他。杨某了解情况后就叫把伤者送过来就医,幼儿的父母和亲戚立即把幼儿送到杨某的中西药店。杨某察看了幼儿的伤势后,对幼儿的父母说不要害怕,其曾经医好过很多被烫伤的人,如治好幼儿的烫伤可能连疤痕都没有。说完后,杨某当即用预先煮好的中药和自制的药粉为幼儿进行治疗,并收取治疗费100元。当天下午及第二天早上,杨某又分别带上中药和自制的药粉到幼儿家中为其进行治疗。但31日晚上,幼儿服用中药后发生大小便失禁等现象,至第二天早上5时许,幼儿的母亲才发现自己的儿子已死亡。 经查明,杨某从事医疗活动却没有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经湛江、吴川两级法医共同检验认定,幼儿符合大面积烫伤引起低血容量性休克死亡。事发后,杨某已赔偿了26200元给死者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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