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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zhm发表于 2009-3-10 20:55: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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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卫生部chen竺部长:您好!
2007年5月27日《广州日报》刊登了一则消息:“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黄小玲透

露,广东省有一大批‘赤脚医生’无行医资格证,谋生艰辛的问题已经上报卫生

部。”(附1)
我们是广东省兴宁市个体开业的医生(附2)。读此消息后,肯定黄小玲副厅长

透露的“消息”没有历史事实,并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令14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该消

息所称的“赤脚医生”是指医师法生效前已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的个体医生。

广东省卫生厅对个体医生队伍偏见、歧视的管理模式就像一场梦魇,由此衍生的

链条已伤及党的事业和zhengfu的威信。“龟玉毁于椟中谁之过与?”我们以下

述四方面向您报告。
一、有法不依,个体医生冤比窦娥
广东省个体开业的医生,在医师法生效前已经通过了国家规定取得医学专业职称

,符合现行政策可以直接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规定,应该在1999年认定执业医师

资格,绝对不是黄小玲副厅长所说的无行医资格证的‘赤脚医生’。广东省卫生

厅认定个体医生的执业医师资格有法不依,编造了许多违法的、没有历史事实的

、不合情理的所谓“理由”,以致一贯合法行医者一夜之间变为无证行医者,真

是比窦娥还冤!综合粤卫函[2003]70号等文件以及2006年个体医生**卫生厅时

人事处陈处长的“解释”,加上这次黄小玲副厅长在报刊上“透露的消息”,否

认个体医生医师资格的理由有:①个体开业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不是按照《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职称规定取得的,因此不是医师法第43

条所指的医学专业职称;②个体医生参加1989年至1996年全省统考是“对当时已

领有开业执照而又达不到一定医学水平的个体行医者的淘汰考试”;③《个体行

医医师资格证书》、《个体行医医士资格证书》、《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执业许可证》都是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颁发给个体医生的“个体行医

准入凭证”;④个体开业医生没有医校文凭;⑤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不

符合卫人发[2000]117号第3条和第9条之规定,等等。
二、权大于法,公道自有人评说
我们回顾个体开业医生在1982-1996年这段社会历史条件下取得医师、中医师资

格,我们学习了1950-2000年有关的卫生政策,试图找到卫生厅关于“不是医生

可以开业行医”的依据,我们用现代汉语常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

律、法规、政策以及用“三个代表”思想的主要内容,来分析卫生厅否认个体医

生医师资格的“理由”,原来,这些所谓的理由竟然有与历史事实不符,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诸多错误。
1、与历史事实不符。
广东省个体开业的医生,最早的在1982年便通过了卫生部1980年向国务院提交的

《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取得医士资格。1988年11月21日,卫

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卫医字(88)36号《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

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可

以个体开业行医。广东省卫生厅为落实此政策,于1989年7月发文粤卫[1989]248

号《关于组织全省个体医生进行确定技术职务统考问题的通知》。通知说,统考

的对象为已领有《开业执照》的个体医生,已领有医师职称的个体医生和一技之

长的个体开业人员以及村医生不属此次统考对象,应考人员可按高等医学院校

教材复习,考试日期定于1990年2月18日。经过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医师或医

士技术水平”的(资格证书语),分别获得《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书》、《个体

行医医士资格证书》。按照卫医字(88)36号第13条之规定,发证机关每年都对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的开业执照进行审核和校验。以外,卫生厅依据粤卫

[1989]248号的规定,在1989年、1993年曾经组织个体开业行医者进行过医士资

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变成了合法行医的个体医生。1994

年,国务院令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政策卫医发[1994]30号《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继出台。此后,广东省人民zhengfu颁布了粤府[1995]102

号《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这些政策都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连续在

同一专业工作五年方可申请设置个体诊所。”为落实上述政策,广东省卫生厅于

1996年11月5日发文粤卫[1996]325号《关于组织广东省单位和私人(社会)医疗

机构在岗人员考试的通知》。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个体医生、部队

编外医疗机构、企业单位等开设的门诊部执业人员为考试对象。应考人员按人民

卫生出版社第二版“高等医学院校教材”复习,进行医师级水平考试。同时,特

别注明乡村医生不属此次考核对象。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的个体医生,获得了“根

据国务院令149号等政策授予的,填有医师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以及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执业许可证》。1998年3月28日,

zhengfu还在党报上公告持有上述证件个体医生设置的诊所为法定医疗机构。个

体医生的执业范围,有中医内儿科、中医骨伤科、西医内儿科、口腔科等。
乡村医生的前称是赤脚医生,从未参加过医士资格考试更谈不上参加医师资格考

试。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没有注明持证者医士或其他医学职称,只注明“相当于中

专水平”。批准执业的科目,全省统一都是预防保健科。根据卫医发[1994]27号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注释,卫生厅领导同志当然知道预防保健科的含义


综上所述可知,广东省卫生厅组织个体医生在“1982年,1989年,1990年,1993

年,1996年”的全省统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的医士资格,医师资格统考

,而不是“对当时已领有开业执照而又达不到医学水平的个体行医者的淘汰考试

。经过这些考试考核取得的医师,中医师资格证书就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

医学专业职称证书符合医师法43条之规定,而不是连医士资格都不具备的“个体

开业行医准入凭证”。乡村医生还未参加过医士资格考试,个体医生不是“赤脚

医生”。个体医生所有的有效行医证件,也不是“卫生厅曾经出台措施,规定长

期在基层行医满20年,20年前曾经参加过考试的‘赤脚医生’取得的个体行医证

明”。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厅不是立法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又没有受立法机关的

委托,是无权刻意曲解医师法的。卫医发[1999]319号是卫生部、人事部颁布的

文件,作为下级机关的广东省卫生厅,也是无权对其进行别有用心解释的。
《医师法》第43条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

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卫生行

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卫医发[1999]319号第2条规定:“医师法

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

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第3条:

“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已取得医士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广东省卫生厅在引用上

述法律和政策时,又刻意加上一段在上述法律和政策里都找不到的文字即“凡是

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于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学专业职称的

可以直接认定相应的医师资格,《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书》一类证件(包括上岗

证、执业许可证)不是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取得的,只是医师法

颁布之前的个体行医准入凭证,而不是上述文件规定的医学专业职称,故不能认

定执业医师资格。”这是典型的越权刻意曲解,从而可以看出广东省卫生厅在认

定个体医生执业医师资格问题之时,确确实实把立法法、医师法和卫医发

[1999]319号等法律、政策的权威都置之脑后!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中央人民zhengfu。因此可知1994年国务院令149号

是国家的行政法规。1988年卫医字(88)36号《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

办法》和1986年《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都是卫生部上报国务院批准同意

颁布实施的,同属国家规定具有同等法效力。因此,凡是按照上述国家规定取得

的医师、中医师资格,都是“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医师、中医师资格”。1990年

6月,广东省卫生厅盖印颁发的《开业执照》开业资格栏,是依据个体医生的资

格证来填写医师、医士职称的。1996年颁发的《上岗证》和《执业许可证》是根

据行政法规国务院令149号等政策授予的。根据这些行政法规的规定可知,持证

者当年已取得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医师资格。对比《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12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命不符合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者担任卫

生技术职务”的规定,可知上述政策之间是相互衔接并不矛盾的。如果硬说有矛

盾,那么从颁布政策时间来推算,《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属于“前法”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此即人们常说的“后法优先

”的原则。所以,卫生厅是无权把按照“后法”取得的医师、中医师资格,说成

不是按照“前法”取得的便不是医学专业职称。请问,除医学专业之外,还有什

么技术职务可谓医师、中医师呢?况且《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只适用于

“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见第15条),

如果硬要把本来就不适用于个体医生队伍的政策,硬要强加在个体医生头上,个

体医生队伍岂不立即灭绝?这难道也符合国务院令149号第4条“国家扶持医疗机

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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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z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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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qzhm发表于 2009-3-10 20:57:06 | 只看该作者
立法法》第84条有“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可知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的效

力只能向后延伸。个体医生在1996年已取得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医师、中医师资格

而获得设置个体诊所的权利。如果按照卫生厅否认个体医生执业医师资格的理由

来办理,个体医生将失去设置个体诊所的资格。很明显,与立法法第84条是有明

显抵触的。
3、关于文凭问题。
黄小玲副厅长说,“1999年执业医师法实施后,(个体)医生要取得行医资格就

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并参加考试,这一规定将他们挡在门外。”我们认为,广东

省卫生厅这一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合人性。
2000年4月29日,卫生部《关于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定的

通知》第4条,规定个体医生当中,“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

学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只允许参加2000年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

试。”个体医生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没有医校文凭,但在1996年已经按照国家

的行政法规取得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医师、中医师资格,显然不在“再参加考试”

之列。2000年5月,卫生厅命令广东省“个体医生不管有无职称均应参加当年的

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当时,有一部分个体医生因病治疗期间或因其他不可

抗力等因素不可能参加考试,而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都由“连长升级为排长”

,按医师法的规定均失去开业资格。还有一部分个体医生,都是上了年纪的传统

中医。要这部分人员在短期间内学好全部“医学院校西医教材”参加考试,无异

用足球比赛的规则来裁判篮球赛场,这就明摆着:广东省卫生厅要消灭个体医生

队伍!
其实,不论古今、不论职业,对社会产生过重大影响,但没有高学历者大有人在

。晚清重臣曾国藩只是同进士。鲁迅先生也只是半个中专生(中专卫校未毕业)

,请问,有谁能够在文学方面对他说三道四呢?齐白石老先生只有初小文凭,在

国画艺术和古诗词方面,当年又有那几位大学毕业生能够超越他的水平呢?彭真

同志只有高小文凭,毛主席的私人秘书田家英同志只有初中学历,但他们都为中

国人民的革命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医学界,姑且不论古代的华佗、李时珍有

什么学历,请问:原中华医学会副会长施金墨、北京中医学院教授刘渡舟、上海

教授姜春华、董建华……这些堪称中医泰斗的老先生们,又毕业于那一间医学院

校呢?不久前,有人在报刊上发表“故事新编”,说诸葛亮因为没有文凭而找不

到工作,真是发人深省!
4.显失公平
广东省的乡村医生是事实上的个体行医者。广东省卫生厅在1982年、1989、1993

年组织的全省统考对象虽然不包括乡村医生,但是,为了取得医学职称,还是有

许多乡村医生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参加考试。极少数的乡村医生经考试合格后变成

了有医士资格的个体医生,以后又通过了医师级水平考试取得了医师、中医师资

格。这部分个体医生和其他个体医生一样,只因为有“个体”两字,将面临失去

《执业许可证》,失去开业行医的资格而谋生艰难。而参加个体医生资格考试中

,有99%以上的乡村医生都是成绩不及格的,但他们现在仍是乡村医生持有《执

业许可证》,政治上受到zhengfu的关怀,经济上每年有壹万元的补助。
1998年以前,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企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里没有医校

文凭的“医生”,不用考试,靠熬年头或花3000元可以向科委即现在的人事部门

购买医师资格证(医士资格证每份700元但无人购买)。这种情况,全国各地都

有。例如:1987年全国有医师77.7万名,由于缺乏严格的医师晋升制度,大量人

员涌进医师队伍,1989年底,全国医师总数增至125.8万人,其中有4.8万名医师

是没有通过任何考试考核就被评审取得医学职称的(不包括个体医生)。这些人

在1999年都被认定为执业医师(见医师法草案说明)。
1996年,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单位、私人医疗机构在岗人员,在同一时间,同

一考区的在同一教室,同一题目,同一合格录取分数线进行的医师级水平考试,

合格者当中,单位的医生早已被认定执业医师资格。这种结果是显失公平的。请

问,不考虑社会表现,不计较业务能力,医院医生,乡村医生是一等公民,个体

医生是二等公民吗?”黄小玲副厅长说,“三年前,卫生厅还面向较年轻的‘赤

脚医生’举办学历班,对其进行培训,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证书就可上岗。”也是

未曾有过的事,纯属子虚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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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zhm
3
 楼主| cqzhm发表于 2009-3-10 20:58:14 | 只看该作者
5、与现代汉语常识相悖。
卫生厅否认个体医生执业医师资格的理由称“个体医生取得的医师、中医师资格

不是医学职称。”我们知道,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zhengfu颁发的证书

,其中的文字、词句的意义都不能背离现代汉语常识,即都要符合权威词典诠释

的。在词典里,医师是指受过高等医学教育或具同等能力,经过国家卫生部门审

查合格的负主要医疗责任的医务工作者;医士是指受过中等医学教育或具同等能

力,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查合格负医疗责任的医务工作者,其概念也不因个体开业

还是医院任职有异都是医学专业职称。广东省卫生厅制《个体行医资格证书》和

《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书》里所有文字和词句,在词典里都是不允许多元解

释的!“广东省卫生厅”指广东省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制”就是制定

的意思;“证书”就是凭据。“权力机关用文字明确制定的凭据具有约束力。”

因此,《个体行医资格证书》、《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书》这些凭据里所注

明的医师、医士职称是不允许随心所欲说成是主任医师或教授,同理,也不能说

成不是医生。《个体行医资格证书》的内页记录了持证人参加省组织的统一考试

考核成绩达到医师或医士技术水平。这就说明了通过卫生厅的鉴定持证人达到的

专业能力。《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内页记录了该证是根据国务院令

149号等政策授予的,这就说明了持证人的资格符合该法规“取得医师资格五年

方可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规定”,即持证人当年已取得五年的医师资格。持证人

相片上所盖的印章代表了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所以持证人的医师、医士

资格,都符合词典关于“医师、医士”的解释。
卫生厅否认个体医生执业医师资格的“理由”称个体医生所持有的资格证书、上

岗证、执业许可证都是个体行医准入凭证。按照卫医字(88)36号的规定,要取

得医师、中医师方可设置个体诊所。按国务院令149号的规定,要取得医师资格

五年后方可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由此解释,“个体行医准入凭证”的持证人最低

的职称应该取得医师职称,但卫生厅不是这种解释的,因为既然有医师资格,

1999年便应认定其执业医师资格。因此,“个体开业行医准入凭证”就只能解释

为连医士资格都不具备了。“医生”,词典里解释为“掌握医药知识以治病为业

的人。”显然,连医士资格都不具备的人不可能掌握医药知识,也不可能以治病

为业,所以还不可以称做医生即不是医生。因此,连医士资格都不具备的“个体

行医准入凭证”,当然是指不是医生持有的行医证明。我们仔细阅读《个体行医

资格证书》和《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书》,都没有发现一丝一毫可以解释为

“不是医生持有的行医证明”的文字记录。
资料显示,1990年个体医生全省统考的名称是:“广东省个体医生确定技术职务

统考”。1996年全省统考是“医师级水平考试。”医生、医师的解释已如上述,

“确定”就是明确地定下的意思。因此,1990年统考的意思是:已经取得医生资

格的广东省个体开业的医生,明确地定下其技术职务为医师或医士职称的统一考

试。1996年的考试是医师资格考试。如果把这两次考试解释为“对当时已领有开

业执照而又达不到一定医学水平的个体行医者的淘汰考试”,显然变成不沦不类

了。
《个体行医资格证书》,当年被严格分为医师、医士和一技之长三类。如果该证

书乃不是医生持有的行医证明,那么,不是医生又要分为医师、医士和一技之长

三类,在权威词典里,实在是找不到答案的。
6、与“三个代表”思想相悖。
我们知道,“三个代表”思想是我们国家的既定国策,其核心是代表广大人民群

众的根本利益。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广大地

区至今仍然缺医少药,甚至无法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不久前卫生部的统计

数字表明,我国有48.9%的居民看不起病。个体医生队伍是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

补充,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所作的贡献有目共睹。然而,广东省卫生

厅却要想尽办法把个体医生赶尽杀绝,这就证明了有些同志心里是没有老百姓的


个体医生绝大多数出身于医生世家,幼承庭训,口传心授,积数十年临床经验,

每位个体医生都有其简、便、验、廉的专业特长,是一笔宝贵的社会财富。早在

1982年便通过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医士资格,至1996年再次通过了国家有关规

定取得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医师、中医师资格,符合《医师法》等法律、政策可以

直接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规定。依法落实个体医生的执业医师资格,能够体现广

东省卫生厅坚持“三个代表”思想原则,有利于解决当前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

的问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7、关于卫人发[2000]117号。
2006年8月,广东省兴宁市的个体医生集体**卫生厅,阐明个体医生持有的资

质证件均符合卫人发[2000]117号第3条、第9条的规定,不用考试可以直接认定

执业医师资格。代表卫生厅接访个体医生的领导同志有人事处陈处长等,陈处长

表示:当年,卫生技术人员医学职称的评审政策只适用于在职在编人员,个体医

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只经过考试而不是评审获得的,所以不适用卫人发

[2000]117号第3条的规定。而第9条,是指在医师法生效后(而不是生效前)参

加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执业许可证、资格证、上岗证等各种资质证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从

事某种行为必备的能力的标志,行政机关在颁发这些证书时是依据有关法律的规

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自己随意决定的(见公民法律顾问全书P30)。个体医生持

有的所有有效行医证件,是广东省卫生厅依据卫医字(88)36号和国务院令149

号等政策的有关规定,在1990年间组织个体医生进行确定技术职务统考;在1996

年间组织个体医生进行医师级水平考试,颁发给成绩合格个体医生的。这些证书

是个体医生从事医师、中医师工作的法律凭据。“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评审或

者考试考核认定取得(见职称评审制度问答㈡)。同时,在现代汉语词典里,“

考试考核”已具有评审的内涵,所以《个体行医资格证书》、《上岗资格证书》

里所注明的医师、中医师资格,是完全符合卫人发[2000]117号第3条规定的。
我们知道,卫医发[1999[319号是根据医师法第43条而制订的。是1998年6月26日

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医学专业职称认定医师资格的政策依据。因此,被

称做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老人老办法”。2000年3月27日,卫生部和人事部针

对各地在执行卫医发[1999]319号遇到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即卫人发[2000]117号

,很明显,作为“老人老办法”的补充仍属“老人老办法”,因此,该“老办法

”所有十一条规定,都是1998年6月26日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职

称者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政策依据,而不可能是陈处长解释的第9条例外。况且

,医师法生效以后的考试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而不像

医师法生效前所称医师资格考试,医士资格考试等等。陈处长的文化水平很高,

绝对不可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这样看来,显然是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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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z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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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qzhm发表于 2009-3-10 20:59:28 | 只看该作者
8、损害了党的事业和zhengfu的威信。
卫生厅为了编造否认个体医生执业医师资格的理由,不惜越权解释医师法和卫医

发[1999]319号等法律和政策,对词典里不允许多元解释的文字和词句刻意作多

元解释,对党的事业和zhengfu的威信都造成了伤害。例如:2005年9月4日,台

湾省桃园县两广同乡会写给广东省卫生厅厅长的信中,就表示“对大陆卫生法律

法规可作多元解释引申到其他法律法规,台湾同胞感到遗憾。”特别是“个体行

医准入凭证”之说,是企图往党和zhengfu脸上抹黑的无耻之作。从1982年至

1996年这段社会历史条件下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就是准许“不是医生”可以

挂着医师、中医师职称行医害人的呢?这岂不表明,其发明人想说,人民

zhengfu并不爱护人民吗?
广东省卫生厅认定个体医生的执业医师资格有法不依,以致个体医生从1999年至

今不断上书**。2006年8月23日,卫生厅干部甘远红同志指挥十多位保安与上

访的个体医生暴发了肢体冲突,推弯了卫生厅大门约5米宽的金属栏栅。2007年3

月下旬暴发了广东省惠阳市数百个体医生到市卫生局抗议这种仇恨和敌对行为,

2007年5月,广东省兴宁市个体医生不断上书,表示“要留清白在人间……”等

等,在和谐社会里发生了这么多不和谐的事,正直的人们无不感到痛心。
9、程序不合法。
就粤卫函[2003]70号等文件的函文时间及其内容,我们请教了律师。律师提示说

,“政策规定,行政机关在解答群众咨询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提

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依据和其他材料。”据此可知,卫生厅要证明

1990年“广东省个体医生确定技术职务统考”和1996年“全省个体医生参加医师

级水平考试”,乃当时已领有开业执照而又达不到一定医学水平的个体行医者进

行的淘汰考试,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和上岗证,执业许可证是“在当时的社

会历史条件下颁发给个体医生的,连医士资格都不具备的个体开业行医准入凭证

”,卫生厅就只有提供1990年时代zhengfu对于“广东省个体医生确定技术职务

统考”;和1996年时代“对个体医生进行医师级水平统考”的名称、性质作出更

正,还有收回《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书》、《个体行医医士资格证书》、《上岗

证》和《执业许可证》或者声明这些证书作废的原始文件,或者提供广东省卫生

厅批准不是医生冠于医师、中医师职称设置个体诊所受到上级部门处分的原始文

件。如果不能提供这些原始文件,为了应付个体医生的质询而重新编造证据是一

种违法行为,这些所谓的证据即便能证明案情,也因不具合法性而被排斥在采用

证据的范围之外。对比这些法律常识,可知卫生厅违反法律程序的所有文件里所

谓的理由,全部都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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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z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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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qzhm发表于 2009-3-10 21:00:42 | 只看该作者
三、亵渎法律,卫生厅不寻常的伎俩
从1999年开始,广东省的个体开业医生就不断上书**。2003年至2004年间,个

体医生曾经多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广东省卫生厅认定个

体医生的执业医师资格有法不依,但未收过“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或者指定法

院受理”的通知,说明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默认个体医生诉求的合理性。在个

体医生的不断抗议下,广东省卫生厅于2005年12月函文粤卫办函[2005]519号,

对参加1989年至1996年间卫生厅组织个体医生统考,取得《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

书》、《个体行医医士资格证书》、《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和《执业许

可证》的个体医生进行填表调查,并要求基层卫生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和依法

行政,把上述个体医生与完全没有证照的非法医疗点区分开来,妥善处理,避免

激化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至2007年3月30日,广东省卫生厅派遣人事处陈处长

、医政处吴处长等三位领导同志到基层卫生局调研。二位处长表示,认定执业医

师资格的工作已经过时,并且个体医生只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而没有取得医

学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故不能认定执业医师资格和换发新的执业许可证。为妥善

处理好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卫生厅同意把个体医生纳入到有证诊所一样来管理而

不作非法行医对象来打击。这也就是黄小玲副厅长所说的“为解决他们的生计,

作为权宜之计,卫生厅允许他们在原先行医的地方,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

下,在当地诊所配合下工作。”
既然粤卫办函[2005]519号把个体医生与非法行医者区别开来,说明了卫生厅承

认个体医生为合法行医者。既然是合法行医者,就必然是执业医师和持有执业许

可证。根据医师法和国务院令149号的界定,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没有取得

执业许可证设置个体诊所属非法行医。对比陈吴二位处长在调研会上表态和黄小

玲副厅长透露的消息;卫生厅不承认个体医生执业医师资格和换发新的执业许可

证,但同意这些个体医生设置的诊所纳入到有证诊所一样来管理不作非法行医来

打击,这样,岂不是藐视上述法律法规的尊严吗?广东省卫生厅是省人民

zhengfu管理卫生工作的权力机关,应该是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的楷模,否则的话

,上行下效岂不天下大乱?
至于认定执业医师资格已经过时,个体医生觉得有天大冤枉。因为从1999年至今

,个体医生一直上书**要求认定执业医师资格并不存在自我延误时效的问题,

这种责任也只能由卫生厅负责。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是医学专业职称,

其实只要不存在偏见,这是连小学生也能解释清楚的常识。执业医师配套文件问

答也有解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医师法生效前已具有由国家认可的

卫生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授予医师、医士资格的医务人员。
综上所述可知,明明是广东省卫生厅不执行中央政策引起的问题,陈吴二位处长

偏偏说成是历史遗留问题,我们认为这是逃避责任。“历史”是指过去的事实,

“遗留”就是以前的事物或现象继续存在的意思。那么,“问题”就只能解释为

事故或者“麻烦”了。个体医生在医师法颁布之前已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是不

容置疑的,这种过去的事实将永远存在。要解决落实个体医生执业医师资格这种

本不麻烦的“麻烦”事,只要卫生厅不是别有用心,不再刻意曲解有关法律和政

策,许多“麻烦”事也是很容易解决的。许多蒙冤数十年的错案,zhengfu都尊

重事实,依法平反昭雪,何况众多行医数十年、政治上、业务上都未犯过错误,

被zhengfu公告为法定医疗机构的医生呢?
为了平息个体医生的愤怒,不惜亵渎法律法规尊严,广东省卫生厅这种不寻常的

技俩,在人民面前暴露得更加明显,正是:欲盖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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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zhm
6
 楼主| cqzhm发表于 2009-3-10 21:01:21 | 只看该作者
四、依法行政,个体医生的希望
据卫生部2007年第52号部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在拟订通过认定的方式来解

决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执业资格问题”。黄小玲副厅长透露

的消息中,也提到这一问题涉及国家法律已上报卫生部。
二千多年前,老子就提出“治国如烹小鲜”。可见朝令夕改绝对不是治理国家的

好办法。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个体行医呢?1980年9月2日卫生部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允许

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有所说明:“一些比较有技术能解决问题的医

生,即使不让他们开业,群众还是要找他们看病的。为病人服务符合宪法规定。

”卫医字(88)36号规定“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统考取得医师、中医师资

格可以个体开业行医。”国务院令149号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连续在同一专

业工作五年以上可以申请设置个体诊所”。《医师法》规定,必须“取得执业医

师资格才可以设置个体诊所行医。”
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符合认定执业医师资格呢?医师法第43条、卫医发[1999]第

2、3条、卫人发[2000]117号第3、9条已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第48条有“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因此,凡是涉及到上述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时,广东省卫生厅都应该毫不含糊,不要刻意曲解,要承认历史事实,不

要信口雌黄。卫生厅只有依法行政,旷日持久的个体开业医师之执业医师资格认

定问题,才能得到合理解决,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广东省兴宁市全体个体开业医生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地址:广东省兴宁市兴东路何迪中诊所 邮编:5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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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
7
星空发表于 2009-3-10 21:37:30 | 只看该作者
广东省兴宁市全体个体开业医生 支持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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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
8
一个体发表于 2009-8-1 14:01:49 | 只看该作者

呼唤社会公平

不只广东省这样,四川省乃至全国都这样,这是卫生部门 对个体医生的打压,四川的很多市县个体医生到卫生厅乃至到北京卫生部**无数次,结果无终,而且还进行了行政诉讼三年,结果还是无终。这体现了ZF部门对个体医生地方压制。想灭绝个体医生,他们人为颠覆法律,权大于法,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将个体医生至于死地,这就是ZF、卫生部门违法,这样将失信于民,给社会造成有法不依的社会效应。我们呼吁还我们公平,给我们应有的人权。废除执业医师法中不合理的规定,还个体医生们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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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
9
一个体发表于 2009-8-4 00:39:58 | 只看该作者
个体医生是ZF的弃婴,特别是1998年6月26日以前干个体的,卫生部门没有给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ZF部门有法不依,颠倒黑白,欺上瞒下,把本该属于个体医生们应该享有权利全部抹杀,将他们沦为非法,难道ZF部门就是这样关心老百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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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
10
一个体发表于 2009-8-14 00:42:29 | 只看该作者
这些官员真是颠倒黑白,有法不依,严重抹黑历史事实,这就是中国的行政官员。中国的法律只是这些行政官员糊弄老百姓的幌子和依据,他们说你白就白,说你黑就黑,说你非法你就非法,难道百姓还有说理的地方吗?公平何在?公道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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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
11
一个体发表于 2009-8-14 00:44:30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已生效的法律中,以《执业医师法》是一部错误最多,质量最差的低劣产品,是一群特低智能“人”们的“杰作”,以《执业医师法》制定的考试注册办法,更是公开违法乱纪的“杰作”。既然有考试,只要不是服刑役的犯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就能考试,考试合格了,就表明具备了相应的能力,就应该有资格证,不然你考试干什么。没有文化的父母生出来一个大学生,有没有这样的事,是不是合法。人都有兴趣和专长,现在没有魔术学文凭,怎么不禁止魔术上台表演,你禁得了吗?赵本山是不是研究生,研究生的造诣有多少超过赵本山的,国家为什么不困为赵本山没有资质不让他进行文艺宣传。再不能让这些违法乱纪的所谓“法”祸国殃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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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
12
一个体发表于 2009-8-19 00:17:36 | 只看该作者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在卫生行政部门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个体医生,不管中医还是西医,卫生行政都应该认定他们的资格,这是宪法和法律给予的我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我们的权利。行政官员们歪曲历史事实,给宪法和法律抹黑,这也是给人权制度的国家抹黑。希望卫生部纠正历史,给予个体医生们一个公平和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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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青青2008
13
柳青青2008发表于 2009-8-19 07:29:36 | 只看该作者
绝对支持、绝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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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悦香
14
3悦香发表于 2009-9-2 12:46: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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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kai8368527
15
kaikai8368527发表于 2009-11-14 02:25:43 | 只看该作者
我操TM的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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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山医童
16
锦山医童发表于 2009-11-14 23:53: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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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大夫
17
郝大夫发表于 2009-11-29 16:07:42 | 只看该作者
同是天涯沦落人,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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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dys
18
scdys发表于 2010-12-1 12:08:05 | 只看该作者
欺压老百姓的官,不是人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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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dys
19
scdys发表于 2010-12-1 12:09:44 | 只看该作者
{:6_293:}{:6_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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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uih
20
zyuih发表于 2010-12-1 21:41:41 | 只看该作者
老百姓为什么讲,看病难;看病贵;因为一旨【执业医师法】抹杀很多有技术的医师,本来他们可以给一方平安,却认定他们是违法,我们这一代还有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等我们老了,不能干了,谁来给农民看病,想医科大学里的大学生来给老百姓看病那是天方夜谭!驾驶员的驾驶证能够全国通用,医生的证件却只有巴掌大的天,驾驶员的保险大于他们的风险,医生却如履薄冰,所谓的创新就等于违法,搞不好就摊上官司,让你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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