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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一、可“补考”,但不可评优、晋升 《通知》强调,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医师注册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个体诊所也在考核范围内 个体诊所、医务室、卫生所、门诊部和村卫生室等机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由各级定考办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并复核。 对于申请多机构备案医师的考核机构,为医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对应的考核机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主要执业机构进行评定。 三、触碰14条红线,视为考核不合格 《通知》称,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或备案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或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通知》还表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同医师定考系统对接,实行联网管理,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保证医师定考信息来源于“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考核结果反馈至“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完善医师执业档案管理。 四、一类人免考业务水平 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甘肃省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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