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说到底,都是现行的医疗体制的错!错!错!看看此次农村医改的政策:卫生院的在职人员全员聘用,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可降格办理“乡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可村医即使有“执业医师资格证”还是“农民”,再者:此次医改前大多数卫生院都被个人承包,俗称“夫妻店”,现在夫妻店里的‘丈夫.妻子.女儿.女婿’等都成了“公职人员”,更成了“村卫生室”的领导者和卫生部政策的执行者,试问:这种资质的卫生院领导者能在此次医改中带领卫生室走向前进,真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可这个天大的笑话在中国竟然变成了真的...!更有甚者:对村卫生室村医只许讲奉献,不许吃饱饭......请问卫生部: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竟然还要他们“饿着肚子上前线”!再说:补助,一个卫生室奉献一年补助二、三千,请问:在CPI持续上扬通货膨胀愈演愈烈的今天,这俩钱够不够“领导们”下来转悠转悠吃顿饭...!!! 第二:虽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已经在全国施行4、5年,可并不是全部的农民都愿自愿参加,有的是认识不足,有的是常年不在户籍地居住地,导致有的地方参合率上不去,参合率达不到上边要求,村医还要上门劝缴,有的参合率实在上不去的村医还要自己垫上钱,以确保完成参合标准。再有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报销政策有的村民表示不能接受,例如一户五口人,每人30元钱,全家缴费150元,家里一人全年吃药,但上边政策规定自己名下的门诊报销限额达到后便不再给予报销,所以有的农民下年便不愿参加合作医疗,便影响了下一年的参合率,为下一年的合作医疗收款埋下隐患。说白了,也就是为村医自己留下了困难。 第三,湖南陈店的姜医生正是为了下一年的参合率考虑,而在上边是他们卫生院的“土政策”夹击,下面是来年的合作医疗参合率困难综合考量中折衷地选择了用同一家中不同人的姓名替农户报销了那几元钱,也就是这几元钱害了他的命,确切地说,就是该死的上边受卡,下边受难的合作医疗政策害死了他...... 第四.请卫生部chen竺部长切身感受的想想现在的让村医的上下为难的政策,请不要对我们说您曾经是乡村医生! 第五,请求造成该事件的卫生局和卫生院领导者给予处理,因要不是他们出理不当,乡村医师姜医生“罪”不止死。更何况那几块钱的受益方是患者!更也是为了来年的参合率!!! 第六,再次告诉您村医真的难! |
|
关于陈店镇乡村医生姜治明服毒自杀的情况通报中国松滋ZF门户网站 今年9月9日,陈店镇卫生院天星观村卫生室室长姜治明在陈店镇卫生院喝农药死亡,姜治明遗书写明其自杀的原因系对陈店镇卫生院处理天星观村卫生室违规行为不服。为查明陈店镇卫生院在“9.9”事件中的责任及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9月10日成立了由市纪委牵头、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和陈店镇委ZF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并迅速开展工作,通过几天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陈店镇卫生院对天星观村卫生室及姜治明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调查情况 陈店镇卫生院依据《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松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方案》、《松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总额付费考核办法》等文件制定了《陈店镇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陈店镇门诊统筹考核方案》,并与各村卫生室签订协议,实施合同管理,根据工作安排,2011年陈店镇卫生院分别于5月、8月在全镇组织两次检查,合管办专管员刘顺宏和门诊统筹专管员刘勇在天星观村会计周明章的陪同下,对天星观村进行了入户调查,两次检查先后发现天星观村卫生室在工作中存在分解处方处方费用不真实、瞒报收入;冒名顶替、留存农户合作医疗卡、虚开大零药处方套取基金等违规行为。 8月24日,陈店镇卫生院分管门诊统筹基金监管的副院长付大山组织医院公共卫生科副科长廖波、合管办工作员刘勇与姜治明进行了谈话,谈话中姜治明承认有违规操作行为,愿意接受陈店镇卫生院的任何处罚。9月5日,陈店镇卫生院院长谢东升、副院长付大山、合管办专管员刘顺宏、工作员刘海开会研究形成处理意见,给予天星观村卫生室罚款3000元、具体责任人姜志明罚款1000元;9月7日该处理意见在村卫生室室长例会上进行了宣布, 9月9日,姜治明在陈店镇卫生院自杀。 陈店镇卫生院的处理行为是市卫生系统新农合管理过程中制度化奖惩结账,是按签订的管理协议对村卫生室履行管理职责。 陈店镇卫生院在处理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处理过程未向市卫生局农合办报告。 二、关于姜治明遗书中所反映几个问题的调查情况 姜治明在遗书中反映陈店镇卫生院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实施管理中自行制定“土政策”;二是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其人格及精神进行侮辱;三是处罚过重。 1、关于陈店镇卫生院自行制定“土政策”的问题 姜治明遗书反映陈店镇卫生院制定的“土政策”为三个方面:一是每张处方金额不能超过30元,二是连续输液不能超过3次,三是同病输液不能超过5次。调查组认为姜治明遗书所反映的三条规定表述不准确,相应规定也不是“土政策”。依照省卫生厅鄂卫办发【2009】129号文件的规定“各统筹地区可通过设置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平均处方金额、次均费用上限,统一常用药品限价及目录外药品金额的比例等措施来控制门诊医疗费用”、市松合医发【2010】3号文件的规定,一是对村卫生室门诊处方额实行年度指标控制,年度门诊次均费用小于30元,并不是要求每张门诊处方额不超过30元;二是村级合作医疗卫生室接诊参合患者,经门诊治疗3天仍不能明确诊断者,应转上级医院治疗,并不是连续输液不能超过3次;三是对当月断断续续治疗5日以上无诊断检查依据的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特殊病例除外,要进行说明),并不是同病输液不能超过5次,是对连续输液不能超过3次的补充;陈店镇卫生院制定的门诊统筹管理规定也是这样表述的,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村参合患者利益。 2、关于陈店镇卫生院是否对姜治明采取过恐吓、威胁利诱等方式的问题 调查组未发现陈店镇卫生院在对天星观村卫生室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存在恐吓、威胁利诱的行为。8月24日,陈店镇卫生院与姜治明的谈话,是在平和的氛围中进行的,没有发生争执,姜治明对违规的事实是承认的,只是在姜治明对瞒报收入、套取资金的定性提出异议时,付大山说:“如对我们的定性不认可,我们就请市合管办来重新查。”姜治明还说:“这就没有必要,就在院内处理。”付大山所说,不认可卫生院的调查处理结果,由市合管办重新调查,是符合程序的。 3、关于姜治明遗书反映卫生院处罚过重的问题 调查组认为对姜治明的处理是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指导意见》(鄂卫办发【2009】129号)、《松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方案》等文件规定进行的。 松滋市人民ZF新闻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 |

收藏
转播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