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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就取得执业医师证。 一直在村卫生所上班,干得也不错。一年捞个8万、10万的,小日子也过得不错。 今天,拿到“关于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的红头字文件。心都凉了大半。 主要内容;一:1,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由乡镇卫生院、地名卫生院代购,原则上每月向乡镇卫生院、地名卫生院报送一次药品采购计划,自行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代购药品。乡镇卫生院、药品配送企业等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药品价款以外的保管费、损耗、运输费用等任何名义的费用,村卫生室只按省上公布的中标价格支付药品价款。 2,中标价即为采购配送价。自6月30日起不得新购进非基本药物。 3,建立村卫生室使用药品的公示制度。对使用的全部药品品名、剂型、规格、单位、采购价、原零售价和现零售价等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辖区乡镇卫生院、地名卫生院、县执法监察大队、县卫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监督。 4,村卫生室的服务收费政策。村卫生室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诊疗收费价格按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公共卫生免费服务项目不得向服务对象收费,非免费服务项目按政策规定收取。 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从事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合作医疗服务等卫生工作经费补助办法。 1,财政补助。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3000元。 2,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经费补助。2011年按辖区实际服务人口每人8元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此项经费必须与个人实际完成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数量、质量挂钩,由卫生院按标准考核,卫生局抽查考核。 三: 1,从2011年6月30日起,凡未按本通知精神经乡镇卫生院、地名卫生院统一代购基本药物,或还在继续采购非基本药物,或未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和原有库存非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未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一律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和其它补助资金。 2,村卫生室人员拒不按此通知执行的,一律不得继续在村卫生院从事执业活动。 3,村卫生室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处方不得开具非基本药物(过渡期内使用库存非基本药物除外),不得另行开具非基本药物处方,更不允许开具非基本药物处方推荐到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购药。若有违背,视为严重违反卫生政策和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由卫生执法大队依法调查处理。 这一年出头,最多挣万元,还要接受多少检查和煎熬。烦恼啊!悲哀啊!悲哀啊!烦恼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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