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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余杭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 ① 门诊日志登记有23名患者,均未书写病历; ② 护士王某某现场未能出示相关医护资格证书。 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询问诊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确认: ① 该诊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 在岗执业医师1名,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质; ③ 但当天执法人员查到的门诊日志登记的23名患者均没有书写纸质病历或电子病历; ④ 护士王某某持有执业证书,但未变更执业地点到该诊所内。 该诊所未按规定填写手术病例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依据《医疗机构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护士执业证书未变更注册地点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关于“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规定,由于是首次发生,将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①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医疗机构将要被处以 1 到 5 万元的罚款! ② 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相关医务人员将被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余杭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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