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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谈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作者:江国成 来源:新华社 2011-07-14 21:04:55 打造现代版的“赤脚医生”队伍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谈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记者 江国成)14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2011年底村村都有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我国为什么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国家如何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培训等政策,改善执业环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水平?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问:为什么要出台《指导意见》文件? 答: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队伍,承担着农村地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长期以来为维护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到2010年底,有109.2万名乡村医生和17.3万名执业(助理)医师在村卫生室等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其中,大部分乡村医生由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村卫生员和赤脚医生转变而来。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体制的变革和旧合作医疗制度的解体,乡村医生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不少困难,主要集中在待遇和养老政策、乡村医生后继乏人、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等方面。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乡镇卫生院普遍实施,实行零差率销售,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进一步受到影响。 为了进一步筑牢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网底,切实发挥乡村医生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会同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指导意见》。 六大措施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问: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哪些主要举措? 答: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要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通过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培训等政策,改善执业环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水平,进一步巩固乡村医生队伍。同时,通过规范服务、加强管理,引导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调动乡村医生服务的积极性,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村地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公平性和可及性。 为此,《指导意见》从职能定位、执业场所、规范化管理、待遇政策等6个方面提出了系统意见。一是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二是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乡村医生配置标准,确保2011年底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全覆盖;三是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严格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强化并落实县级行政管理职责,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提高村卫生室的信息化水平;四是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五是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和养老政策,建立健全包括公共卫生服务购买、新农合基金和个人支付以及ZF专项补助在内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同时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六是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加强乡村医生技术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 每千名农民应有1名乡村医生 问:如何实现2011年底乡村医生全覆盖的目标? 答:《指导意见》提出了2011年底村村都有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目标。首先要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在举办方式上,乡村医生可以联办或个体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ZF、集体或单位举办村卫生室。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ZF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目前没有村卫生室的空白行政村,ZF要积极鼓励有资质的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ZF建设村卫生室。 近两年来,发展改革委已安排专项资金10亿元,支持2.5万多个交通不便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村卫生室建设,地方ZF也要加大投入,确保到年底村村都有卫生室。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每千名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的标准,考核确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数目,人口居住分散的行政村还可以适当增加。对尚没有乡村医生的空白村,ZF将积极采取定向培训、乡镇卫生院驻点、招录或引导等多种方式培养乡村医生,实现村村都有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有效性。为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乡村医生队伍的可持续发展,《指导意见》提出一方面要立足现实,通过培训、业务指导、信息化技术等多种手段提高现有人员服务能力;另一方面要着眼长远,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 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收入和养老等问题 问:《指导意见》在落实乡村医生待遇方面有什么政策和突破? 答:为了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在乡村医生的收入和养老政策两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有力度的措施,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是建立健全对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资金,通过ZF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合理制定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办法,主要通过个人付费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进行补偿,充分发挥新农合的补偿作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将获得专项补助,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是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在此基础上,要求地方ZF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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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1年07月14日 15:10:28 来源: 中国ZF网 【字号 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分享到新华微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ZF、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ZF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地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ZF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ZF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ZF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ZF结合实际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ZF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ZF结合实际制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ZF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出台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地区要督促指导县级人民ZF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省级人民ZF要承担统筹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的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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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2010/12/14 --------------------------------------------------------------------------------------------------- 国办发〔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ZF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ZF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ZF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ZF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ZF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ZF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ZF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ZF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ZF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ZF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各级ZF要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ZF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ZF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ZF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ZF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ZF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ZF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卫生部要尽快制定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地方ZF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省(区、市)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ZF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ZF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ZF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ZF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ZF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省(区、市)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级人民ZF要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各省(区、市)要统筹考虑地方各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市、县级人民ZF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中央财政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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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补偿机制》,对当前基本药物制度推进有何意义? 问:《补偿机制》的总体考虑是什么?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补偿机制》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ZF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ZF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ZF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ZF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第二,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同步落实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第三,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通过ZF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室进行合理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对非ZF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探索ZF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补助。 问:《补偿机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具体包括哪些渠道?如何落实? 《补偿机制》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首先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ZF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ZF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ZF绩效考核后财政补助。具体包括三个渠道: 一是落实ZF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专项补助经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ZF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2011年进一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按服务数量和质量按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全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ZF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ZF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是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诊查、一般治疗费和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适当调整收费标准,调增部分全部由医保支付,不增加群众个人支付负担。此项政策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已实行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先行施行。 三是对落实ZF专项补助和调整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ZF在年度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的补助机制。各地根据ZF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 问:《补偿机制》中专门强调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有什么具体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落实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回归公益性的同时,必须转变运行机制,调动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避免出现“大锅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问题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核岗、人事分配、绩效考核等,要建立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必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改革,重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的运行机制。从地方的实践经验看,单就零差率补零差率,不在综合改革上下功夫,补偿机制稳定不下来,新的运行机制难以建起来,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也难以发挥出来。各地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也只有靠综合改革才能得到破解。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也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改革创造了条件,补偿机制既是保障措施,也是激励措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进。 为了推动综合改革,《补偿机制》明确了主要内容:一是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需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二是核编,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尽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三是定岗,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起灵活的用人机制。四是考核,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根据服务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与医务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竞聘上岗结合。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安徽省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突破口,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新的运行机制,探索出一条体现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路子。抽样调查显示,人民群众和基层医务人员对改革的满意度分别达到93.4%和88.1%。 问:医务人员是医改的主力军,《补偿机制》的文件对基层医务人员待遇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让群众得到实惠,让医务人员受到鼓舞”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围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补偿机制》重点针对基层医务人员制定了有针对性地措施,保障合理待遇水平,调动积极性。 一是保障基本,明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同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通过这一举措,有效稳定住广大基层医务人员队伍。 二是体现绩效,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通过这一举措,充分调动和保护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提高地位,ZF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责任,机构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有了保障,彻底改变了过去医务人员靠卖药、创收维持收入水平的状况,使医务人员安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业务水平。通过这一举措,提升医务人员自身价值和社会地位。 同时,结合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实施,将为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也将给予适当倾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问:《补偿机制》提出设立“一般诊疗费”,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是否会增加群众看病费用? 《补偿机制》提出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并将此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渠道之一。这样设计主要是为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增加医疗机构收入而又不加重群众负担。同时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调整服务行为,通过提高服务数量和质量获得更多补偿,并逐步改变基层药物滥用、超范围医疗的现状,保障群众的健康。设立“一般诊疗费”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实行“一费制”。这是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设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内容和项目相对简单,简化合并收费项目可以方便群众就医,也便于监管。 二是对一般诊疗费设计统一的收费标准,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常见的诊疗流程,挂号、就诊、拿药(或者打针、输液)均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这样设计主要是为了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转变基层门诊输液率偏高、抗生素激素滥用的现状,为群众提供适宜的药品、适宜的服务和适宜的技术。 三是同步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在原来分项相加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综合考虑本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这样设计是在不加重群众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实际上,基本药物价格下降带来医保基金支付总额下降,同时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都给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创造了条件。 同时,为了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补偿机制》还提出要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鼓励地方通过按人头付费等方式合理支付医保资金,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控制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问: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村卫生室和非ZF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何补助政策? 村卫生室和非ZF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群众健康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补偿机制》明确对村卫生室和非ZF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通过ZF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对村卫生室,要在核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支付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提供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地方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ZF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ZF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符合条件的非ZF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ZF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补助标准和支付政策。 问:补偿机制能否到位关键在落实,如何确保《补偿机制》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为了确保各地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补偿机制,《补偿机制》要求各省(区、市)按照文件精神,在文件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尽快建立补偿机制。 为了落实责任,《补偿机制》还对各级ZF提出了原则要求。省级人民ZF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要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地方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同时,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帮助,国务院医改办公室编写了综合改革的操作手册,将通过专题培训指导各地开展工作。中央财政还将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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