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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o111发表于 2019-5-16 11:17: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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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消息报道: 2019年5月5日傍晚7时左右,三堡镇月田村下盖二组141号重性(型)精神病患者梁三军(性别、男……),用刀对前来随访的月田村村医黄土进行攻击,(因伤势过重)导致后者死亡,现派出所已对梁三军进行控制,后续事项还待进一步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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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上门随访的村医,被精神病患者攻击而亡,让人痛心。说“悲剧”两字都已显得苍白无力。关于该事件最后的处理结果,这位精神病患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暂无从得知,暂且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


村医在出诊/随访的路上出事的,不在少数。这样的新闻在基层医疗圈里出现太多。


  • 2018年12月26日半夜,四川达州大竹县童家镇罗家坝村村医冷静,接到电话到病人家中出诊。后到病人家中,因灯光太暗,又不熟悉病人家的环境,一不小心就从楼上摔了下来。第二天不幸去世,终年52岁。


  • 河南光山县一个村医到村民家里出诊看病,在他看完病返回村卫生室的途中与迎面过来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受伤过重不省人事。经抢救村医脱离生命危险。后经医生诊断为多发伤、脑伤和多处骨折,医疗费也花去了20多万元。20万元,对一个一个月工资也就只有2000左右的村医来说,怎么可能负担得起!


  • 湖南村医陈泽云公办村卫生室的一名乡村医生,在一次出诊中途遭意外身亡。然而悲剧发生后,其家人申请工伤时问题来了,无论是乡镇卫生院还是卫生局,都不承认和陈医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陈村医的死既不能算工伤,也不能申请抚恤金。


村医出诊、随访的路上,潜在的危险因素很多,时常容易遇到下面的这些情况:


1、交通事故、车祸:村医在出诊/随访的路上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的事件,新闻里看到过很多,听村医群里的同行医生说过的也很多,一旦发生了,往往是一个家庭支柱的倒下。


2、被狗、蛇等咬伤:村医下乡,翻山越岭、走村串户,遇到狗、蛇别以为他们不会害怕。村医也是人,尤其是一些女村医,碰见了同样恨不得躲得远远的。毕竟被狗、蛇咬一口那可不是小事。


3、随访一些比较特殊的病人,如患有精神病的病人、结核病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是十四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里的两项。面对这两个特殊的群体,尽管存在困难,但负责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的村医是没办法推卸的。重症精神病患者一般具有破坏力和攻击性,也是管理的重点,在农村这一重担落到了乡村医生身上。那么,村医所面对的职业风险和人身安全又该如何保障?如同本文开头的这个事件,受害的村医及其家庭,谁又能来给他们一份保障?


4、其他意外:雨雪天路滑摔倒等情况。


这些意外情况,无人能预料,对于日常工作避免不了出诊/随访的村医来说,这就是行医路上的风险。每当看到有村医发生这样的意外事件,不管是笔者还是其他村医同行,都想问这样一个问题:村医在日常医疗服务行为中遭受意外伤害,属于工伤/因公殉职吗?能否获得赔偿?由谁来保障?


属于工伤/因公殉职吗?


我国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工伤认定方面有三条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不但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还包括“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规定了另外3种情形“视同工伤”,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


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按照《条例》规定,构成工伤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存在劳动关系。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就必须弄清村医的劳动关系所属,而在现实中这个是“不清楚”的。从工作内容来看,村医与卫生院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存在的,比如说:家庭签约服务,签约服务的主体就是乡村医生签约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防疫工作;受卫生院管理实行基药制度;等等。但实际上,大部分村医是没有与卫生院、或卫计局、或村委会签订劳动合同的,从这一层面来说,没有签订具体的劳动协议,村医与卫生院、卫计局、村委会都不存在雇佣关系。故此,在乡村医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关系”不清楚的情况下,一旦出诊/随访或日常行医工作中村医发生意外,要认定为工伤,目前来看仍存在很大的困难。


能否获得赔偿?


没有劳动关系,没单位,虽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但是难以被认定为“工伤”,因公伤亡的村医或村医家属想要获得赔偿是很难的。多数情况下,卫生院、村委会、县卫计局的“不承认、无法负责”让村医的工伤赔偿申请无处可申。很多这样的村医案例,就算是上诉至法庭,胜算往往也是不乐观的。


村医的行医路,由谁来保障?


村医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出诊、随访、日常行医中,都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风险,可是谁能来提供一份保障呢?这是一个笔者其实也无法回答的问题,也是一个所有村医都期望能有答案的问题。


村医承担了农村地区健康医疗卫生事业的重担,完成了日常诊疗、家庭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等众多工作任务,但由于身份的尴尬,使得行医过程缺乏保障。无人来保,只会让村医流失的越来越多,心也越来越寒。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执业保障。


笔者相信这一天会来的。就像甘肃省村医政策的转变,就已经是一个不错的开端了。2018年11月,甘肃省卫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19年3月之前,将村卫生室转变为乡镇卫生院外派机构。所有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临聘职工。至此,甘肃省的村医由个体变为职工,拥有了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入编,但也算是一种进步了。至少签订了劳动合同,在遇到因公伤亡的意外事件时,劳动关系就可以明确,村医不会再处于被动、弱势的地步了,也可以争取到一份保障。


愿这样的村医悲剧能少一点,愿给村医的希望快一点,愿给村医的保障多一点。

(红杏e生  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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